案情概況 李女士與劉先生于2016年結婚,婚后共育二女,2019年1月,劉先生以經營需要為由,讓李女士以其個人名義,并以李女士保險為抵押,向銀行貸款15萬元,夫妻二人就該筆貸款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劉先生承擔貸款償還義務。隨后,李女士陸續通過支付寶、小額貸款公司等途徑共計借款30萬元,均轉入劉先生賬戶?,F劉先生拒絕還款,李女士欲起訴離婚,并了解到劉先生將借款全部用于賭博。問,李女士的45萬元貸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點評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的債務。 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隨附這份遺囑或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予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本案屬于上述第五種情形,李女士和劉先生對其中15萬元借款簽訂了借款協議,明確了債務承擔,因此,該5萬元借款應當認定為劉先生個人債務。而剩余30萬元借款,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款協議,但口頭約定由劉先生負責償還,李女士已通過轉賬方式將借款支付至劉先生賬戶,劉先生將該筆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非法賭博,李女士因此可以主張剩余30萬借款為劉先生個人債務,但應當為其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例如:30萬元轉入劉先生賬戶的轉賬憑證、劉先生賭博的證據以及雙方通過其他形式約定債務承擔的證據等。 但是,本案中全部45萬元貸款,均為李女士以個人名義向第三方金融機構或通過其他途徑借得,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第三方而言,第三方有權向李女士追償,也可以向夫妻二人追償,如李女士償還貸款后,依據法院認定的債務分配,有權向劉先生追償。
點評律師 廣東達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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