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斜下社區的居民張先生的父親現年62歲,但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其父親也一直到某家政公司務工補貼家用。上周其父親于上班時間不小心摔倒,但其公司認為其父親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成為工傷進而拒絕支付更多的賠償費用,問如何處理? 律師點評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法律上不具有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勞動者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影響工傷認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勞動關系的基準不是在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答復明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故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可被認定成工傷。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點評律師 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 陳仲生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