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劉某自1954年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在農村,并且生育了三個兒子。待其三個兒子成年分家后,劉某一直跟隨其最小的兒子共同生活,且把財產全部給了最小兒子。后因意外,致使劉某腿部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劉某最小的兒子將其趕出家門后,其另外兩個兒子以財產歸老三為由拒絕贍養劉某。故劉某前來咨詢如何解決其被贍養問題。 律師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孩子成人的義務,同時享有被贍養的權利。在父母達到法定年齡后,成年子女應當就父母在經濟上、生活上、精神上等方面提供相應經濟物質幫助及慰藉。而作為被贍養人,如果成年子女有存在不贍養老年人的行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老年人生命財產權益的行為,被贍養人有權就子女的不法行為向法院或行政單位尋求救濟。因此,劉某的三個兒子應當履行對劉某的贍養義務,不得以劉某生活不能自理或財產已經分配完為由而不履行贍養義務。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點評律師 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 利興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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