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2月22日電 題:“案情并不復雜,但是個‘好兆頭’”——浙江審結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
新華社記者陳曉波、吳帥帥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這是浙江法院審結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原被告雙方同意調解,由三被告共同承擔8萬余元的環境修復費用等。辦案法官表示,該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是個“好兆頭”,為正在實施此類偷排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敲響了警鐘。
原告紹興市生態文明促進會訴稱,2016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新昌縣某膠囊有限公司將造橋工程發包給第二被告呂某進行施工作業,后者在挖橋墩基礎坑時造成污水管道斷裂,含油廢水進入拔茅大坑內橋墩基礎坑中。而第一、第二被告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含油廢水匯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經查,這些含油廢水為第三被告新昌縣某軸承有限公司的員工在下班后倒入污水管網中,累計已達250公斤。
經鑒定,該事件造成拔茅大坑管道破裂處到新昌江城北大橋石油類和化學需氧量不同程度的超標,造成相關河段的水生態環境嚴重受損,且無法通過現場修復工程達到完全恢復。
紹興市生態文明促進會符合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依法向紹興中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賠償因含油廢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鑒定評估費等共計80750元。修復費用將全部打入紹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戶,采用??顚S玫姆绞?,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和改善。
紹興中院環境資源庭于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委派2名檢察官作為“支持起訴人”參與本次公益訴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三被告對原告訴稱的事實和理由均無異議。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簽署了調解協議,明確被告三方共同進行賠償,后該調解協議經過公告,未收到就該協議提出的異議或意見。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調解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于2月20日上午簽收了調解書。
紹興中院環境資源庭庭長李志告訴記者,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并沒有傳統私益訴訟中的“受害者”,受到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的環境權益。過去一般通過行政和刑事處罰的方式進行處理,很少通過民事訴訟來進行損害賠償。對于企業來說,威懾力有限,個別企業往往存在著僥幸心理。
“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案子本身是個‘好兆頭’?!崩钪菊f,本案的成功審理,為正在實施此類偷排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敲響了警鐘。任何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都可以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而不需要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等行為的違法風險和成本也將因此進一步提高。
據悉,紹興中院環境資源庭成立于2016年3月,是浙江首家環境資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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