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24日從廣東省檢察院獲悉,省檢察院決定今年5月至12月在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專項活動。
此次監督專項活動以違法執行和消極執行為監督重點。所謂違法執行是指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執行中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亂作為的行為。主要包括超范圍、超標的執行、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違法處分被執行人財產、違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十余種情形。消極執行是指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執行中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拖延立案、對已發現的被執行人財產怠于采取控制措施、對已控制的被執行人財產怠于采取處分措施、拖延發放兌現執行款物、對依法應當恢復執行的案件不予恢復執行等十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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