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楊 團
區分個人求助與慈善募捐
記者:民政部出臺《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技術規范》和《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管理規范》,這對推動網絡慈善具有哪些積極意義?
楊團:首先,積極意義體現在劃清了個人求助與慈善募捐的關系。網絡實質上是一種工具,因此,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個人求助和慈善募捐,從主體和目的而言都是不同的。按照慈善法的規定,慈善募捐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來募集財產的活動。所以慈善募捐是一種組織化的活動。慈善組織可以利用網絡進行募捐,這種募捐主要是指陌生人之間發生的行為。而個人求助是個人化行為,向親友或單位求助,求得個人或家庭解困,這類行為屬于守望相助、鄰里相助,是熟人之間發生的行為,互聯網在其中的作用只是充當發出信息的工具。過去沒有網絡的時候,信息傳播的范圍較小。網絡技術發展之后,信息傳遞就不僅限于熟人社會,因為網絡本身的傳播特點為陌生人之間也搭建起溝通交流的橋梁。因此,這類籌集募捐的行為也從熟人世界轉換為陌生人世界,不僅限于鄰里守望相助的范疇,而且具有了公開發布的性質。同時,慈善法中明確規定,法律調整的主體是慈善募捐不包括私人求助,只是在慈善法第三條承認個人可以發起慈善活動。因此,慈善法雖然對二者進行了區分,并且進行了十分詳細的慈善募捐規定,然而事實上,大眾對于個人求助、網絡求助和慈善募捐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人們普遍認為,只要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的行為都屬于慈善募捐。
要通過技術手段將個人求助和公益募捐區分開來,因此,民政部發布這兩則行業標準的第二個積極意義在于明確了區分二者的技術規程。技術規程中規定政府授權給13家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這些平臺只能給符合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發布募捐信息,不能為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組織發布信息,而個人就更不具備資格享有提供慈善募捐信息發布的服務。這個技術規程具有權威性,個人是不可以通過平臺發起慈善募捐的,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也不可以發布慈善信息。因此,這個技術規程以更為具體的方式規定了這類問題,使大眾意識到只有通過這13家平臺發布的募捐信息才是合法的,個人求助應當先找到慈善組織,將求助信息納入到慈善組織的體系化運營之下,再進入13家募捐信息平臺發布信息。
第三個意義在于維護了捐助者自身的意愿,使捐贈者受到法律有效保護,而不給那些以慈善名義行詐捐騙捐之行為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因而維護了整個社會的公信力。
厘清公益私益規范市場秩序
記者:新規明確提出“個人不得在網絡募捐平臺上發起募捐”,這是否意味著今后個人不能再通過募捐平臺或朋友圈公開求助?應如何解讀?
楊團:這里提到的網絡募捐信息平臺是指經過認證的13家平臺,這并不意味著今后個人不能再通過募捐平臺或朋友圈公開求助,也不意味著個人通過其他平臺求助是不合法的。公開求助是一種個人權利,這種權利是慈善法所不應當禁止的。因此,個人在朋友圈求助或轉發相關信息,或通過平臺發布求助信息,在法律上是不受禁止的。但法律上明確的一點是,這些行為都不屬于慈善募捐。
記者:明確“個人求助、網絡互助不屬于慈善募捐”會產生哪些深遠影響?
楊團:最主要的影響就是公益與私益的領域得到了明確劃分。中國人的傳統是公與私的界限劃分不夠鮮明。很多不法分子進行詐捐和騙捐利用的正是中國人“私”連帶而成為“公”的傳統倫理觀。因此,為了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將“個人求助、網絡互助不屬于慈善募捐”進行明確劃分,是中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的必要和必須之舉。同時,通過明確劃分才能真正維護市場秩序。民政部此次出臺新規明確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厘清公益和私益的分別,應該說是為進一步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
網絡募捐平臺承擔哪些責任
記者:民政部根據慈善法的相關授權規定,公開遴選了首批13家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這些平臺在運營中需承擔怎樣的責任?
楊團:平臺的第一個責任就是依法甄別具有慈善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為他們提供募捐信息發布服務,提升這些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二個責任是,作為互聯網募捐信息服務行業,這些平臺必須遵守網絡安全管理規范,保證信息安全,營造良好的互聯網募捐環境,樹立起良好的行業規范。第三個責任是做好傳播。也就是指這些平臺不僅要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與支撐,更要在平時做好類似區分“個人求助”與“慈善募捐”的知識傳播,“引導個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對接,加強審查甄別,設置救助上限”,即如果個人希望通過平臺進行求助,而平臺審核后認為是可以發布的,平臺應當主動幫助個人與符合慈善募捐資格的組織進行對接,然后由這些組織實施具體的募捐行為。也就是說并未完全禁止個人求助在平臺上發布信息的可能,而是對這類行為進行了規范,加強了監管。
個人網絡求助行為怎樣規范
記者:當前網絡求助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何規范形形色色的網絡求助行為?
楊團:首先,要做好對大眾的宣傳工作,不僅要用法律條文來講,更要用切實的案例去警醒、教育和普及。要向大眾明確慈善法調整的對象不是個人求助,而是慈善組織具有體系化的募捐。
其次,要向大眾明確,個人求助不受慈善法監管,而是由民法進行調整。例如救助者發布虛假信息或者發布信息掩蓋事實,這就構成了民法上的欺詐行為。一些不法分子一開始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來籌集大量款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就觸犯了刑法。個人募捐很容易產生社會弊病,因其難以被全面監管而缺乏應有的監督。因此我們應當通過慈善組織募捐的方式來規避監管中的漏洞和風險。如果不進行有效規避,目前這個風險是全社會和政府在共同承擔,而非某一個捐贈者或求助者承擔。這種風險是一個公共性問題,尤其在互聯網時代,這種風險也并非均等承擔。如果個人求助短時間內無法與慈善組織建立有效對接,處于困境無助之中,這時社會應當對其給予多途徑的幫助。因此,發展社區基金會、建立社區互助機制,包括發展機構單位內部的互助金,無論城鄉都應當實現一種制度建設和機構運營。
記者:長期來看,網絡慈善與網絡求助之間應該建立怎樣的關系?
楊團:網絡救助的本質就是“個人求助用網絡”。當今時代互聯網為求助提供了各種各樣的技術方式,把技術與組織結合起來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個人總是要在社會中生活,無論是城鄉亦或是單位企業,社區和單位幫助與支撐個人,屬于熟人社會之間的守望相助,天然便帶有熟人之間的監督審查機制,自然比社會上陌生人之間的聯系牢靠和容易許多。因此應當把社區組織和單位基金建立起來,但對于撥款救助應當進行合理分配和嚴格限制。如果捐款已經幫助到個人,實現其效益,剩下的款項就不應當以贈與方式交給個人,而應當留存在社區的基金會或單位的救助金等組織內部,以便未來幫助更多有需要的個體。因此,個人與組織在慈善活動中的位置是不一樣的,明確兩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從最大程度上避免好心人上當受騙,使善款發揮最大效益,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法制日報》記者 杜 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馮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