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新聞發布會透露的信息顯示,就“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最高檢持審慎態度。最高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忠表示,目前對于我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還應當經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
其實,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涉及犯罪和刑罰的,只能制定法律,刑法的制定和修改權限都歸屬全國人大,而且屬于立法保留的事項。也就是說,最高檢并不能最終決定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最高檢務實、嚴謹的表態值得贊賞。在未成年人犯罪不斷曝光,尤其是校園暴力事件不斷發生的時下,出現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立法、司法部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通過權威聲音紓解民眾困惑,積極與輿論互動,可以將該問題推上良性解決的軌道。
不可否認,一些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例不時見諸媒體,引起人們極大的憤慨。但這是否能確定未成年人犯罪數量上升?還是因為媒體的發達將以前未被關注的問題引入到輿論場中?沒有翔實的實務論證,很難給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退一步講,就算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上升趨勢,降低刑責年齡也未必能解決問題,其對未成年人的震懾力有多大也存疑。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難題,僅通過降低入刑年齡,不考慮犯罪學、心理學等要素,很難徹底解決問題。
而且,刑法的穩定性與對社會預期的指導性也不允許冒然降低刑責年齡。法律確實要回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但不是一有風吹草動就要立法或修改法律,“法律不是萬能的”,刑法更是社會閥門的最后一道底線,切不可說入刑就入刑。
當然,也不是說面對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部門就束手無策。比如,2015年初開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推動并配合區公安機關開展對違法未成年人的警官警戒制度,由警官出面,檢察人員在場,給未成年人講明危害性,同時還委托司法社工進行三個月的幫教,根治惡習。
通過各方努力,尤其是綜合性的社會改革才能較好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動輒就要拿起刑法的大棒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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