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傷情報告竟然有三份鑒定意見,到底應該依據哪份來定性案件?”2015年4月20日,河南省滑縣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宋某故意傷害提請逮捕一案后,該院技術科科長李佳和法醫彭紅月不禁深思。經過2天抽絲剝繭般地研究取證,終于有了結果:三份鑒定意見均不予采納,案件被害人閆某傷情不足以構成輕傷,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提請逮捕條件。
同年4月22日,該院對此案作出不予接收的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不予接收案件通知書。
事情還要從幾年前說起。2013年10月1日,對宋某、閆某兩家來說是一個不愿再去回憶的日子。因為一個樹疙瘩的歸屬權,兩家發生爭執,繼而引發廝打,閆某倒地受傷。自此,兩家的矛盾圍繞閆某的傷情愈演愈烈。鑒定機關先后出具三份鑒定意見:2014年3月,滑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認為閆某前交叉韌帶及外側副韌帶部分撕裂,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宋某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2014年9月,安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認為閆某左膝關節、左肱骨等處損傷均構成輕微傷。閆某又有異議,要求對他本人的傷情再次進行重新認定。2014年11月,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閆某的傷情進行鑒定,認為閆某左膝前交叉韌帶等處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
同一個傷情得出三份不同的鑒定意見,出于職業的敏銳性,該院案管辦干警在受理審查案卷時發現了這個疑點,認為傷情鑒定存在疑問。為此,該院案管辦申請該院技術科法醫對本案三份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隨后,技術科科長李佳帶領彭紅月開始縝密調研,認為可以從致傷方式上尋找突破口。隨后,二人根據相關卷宗、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等資料對閆某半月板后角破裂的致傷方式進行審查。這次,還真讓他們找對了方向。
經過場景模擬,他們發現半月板緊黏合在脛骨平臺關節面上,只有在膝關節屈曲135°時,關節做內旋、外旋等運動時,半月板才有輕微移動,若此時旋轉碾挫力超過半月板所能允許的活動范圍,才會引起半月板的損傷。實踐證明,二人普通的推搡并不會造成其中一人半月板破裂損傷,閆某的傷情也就不足以構成輕傷,三份鑒定意見不準確,本案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提請逮捕條件,遂作出上述決定。
一破三折的案件就此告一段落,但是工作還沒有結束。該院由此案創建了“技術性證據審查關口前移制度”和“不予接收案件說理制度”,規定案管部門在接收案件時,對存在的鑒定意見應聯合技術部門進行審查。對于有疑點、有瑕疵的案件,組織全體案管辦干警進行討論,征求干警對證據材料是否完善、案件是否應當受理的意見。決定制作不予接收案件理由說明書時,需經主管院領導審批后向公安機關發出不予接收案件通知書。
宋某和閆某成為了這些制度的第一批受益者。該院檢察官結合不予接收案件理由說明書對雙方進行解釋說理,幫助他們解開對三次司法鑒定的疑惑。這對多年的老鄰居重回正常的鄰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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