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不起訴
公益服務開先河
浙江溫州男子醉駕并與他人發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訴條件下,他自愿完成30小時社會服務,最終拿到了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記者了解到,讓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參加公益服務,對其幫教,從而實現以購買公益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今年11月1日凌晨,張某聚會喝酒后駕車撞傷了冷某。事故發生后,張某將冷某送醫院治療。經血樣檢驗,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醉酒,負全部事故責任。事后,雙方調解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
今年1月,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了“醉駕”從重的8種情節。而醉駕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這些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新京報此前也曾報道,今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臺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提到“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檢方審查認定,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沒有規定的從重情節,酒精含量沒有“超標”,且已調解賠償,基本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標準。
- 觀點
用公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1月27日,距離張某接受檢察官建議,自愿完成社會服務正好30個小時。他也因此成為通過公益服務落實不起訴的第一例。
浙江省有關“醉駕”從重的8種情節,包括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等。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表示,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并非買刑,“是有先后關系的,即他的醉駕行為首先符合不起訴條件,然后進行社會公益服務,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性質不是很惡劣的輕微犯罪,可以通過社會服務等方式讓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和錯誤,實現懲罰目的,同時又可以承擔社會責任。”
今年,瑞安市檢察院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實行購買公益服務落實不起訴的意見》,明確規定由公益組織安排犯罪嫌疑人進行交通勸導和宣傳等公益服務并評估其表現;最終由瑞安市檢察院根據反饋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決定。(記者王夢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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