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dá)被告人的期限刑訴第151條第1款第2項開庭10日以前 人民法院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期限刑訴第151條第1款第3項開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的傳喚當(dāng)事人,通知辯護(hù)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的送達(dá)期限刑訴第151條第1款第4項開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期限刑訴第151條第1款第5項開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刑訴第168條第1款自受理后1個月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有刑訴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審判期限刑訴第168條第1款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zhǔn)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改變管轄后的審理期限刑訴第168條第2款自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即1個月以內(nèi),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當(dāng)庭宣告判決的,將判決送達(dá)當(dāng)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期限刑訴第163條自判決后的次日起5日以內(nèi) 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后,進(jìn)行補充偵查的期限刑訴第166條自休庭后次日起1個月以內(nèi)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審理期限刑訴第168條第3款自收到補充偵查報告書后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即1個月以內(nèi),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谙扌淘V第178條從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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