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仲愷高新區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2018年,仲愷高新區在全市率先開展集群注冊登記改革試點工作。三年來,集群注冊登記改革工作的推行,對扎實推進改革措施,便利市場準入, 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創業,支持創客空間、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等創業創新載體發展,提升開辦企業便利化水平,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的《仲愷高新區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以擴充改革覆蓋面,優化服務為導向,著重提升企業和群眾辦事的體驗感和獲得感。
一、修訂內容的主要變化
變化一:擴充改革覆蓋面,讓更多群體受益。
《辦法》的現實意義就是為了進一步放寬了登記條件,細化“一址多照”的登記條件,以住所托管方式辦理營業執照,共享住所(經營場所),分行業、分業態釋放了住所資源。
一是增加“集群企業”的適用類型,放寬“托管企業”的設立條件,能有效拓寬大眾自主選擇企業的類型,有效地激發創業積極性。同時能促進各類民營創客空間、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等創業創新載體發展,提供市場化、專業化托管服務,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創業運營成本。
二是對《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中“一址多照”內容的具體有效補充,使得我市商事制度改革措施得以延續、推進,對持續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奠定堅實的基礎。
變化二:擴充行業負面清單,符合市場發展方向。
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保障因特定經營準入要求的教育機構納入行業負面清單,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二、集群注冊登記的定義
集群注冊登記是指多個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分支機構)以一家托管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并由該托管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注冊登記模式。其中托管企業是指為多個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分支機構)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集群企業是指由托管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分支機構)。
三、托管企業設立需要滿足的條件
托管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在我區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二是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經營場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住所(經營場所)性質不屬于住宅,辦公使用面積不少于 200 平方米,且場地使用權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2年。
四、托管企業能為集群企業提供的商務服務
托管企業除提供住所(經營場所)托管服務,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外,還鼓勵為集群企業提供企業登記、年報公示、企業自主信息公示、稅務登記、記賬、報稅等代辦服務,以及投融資、股權并購、企業重組等咨詢服務。
五、不適用集群注冊登記的市場主體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一是經營范圍涉及國務院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審批事項的;二是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業、旅行社、居民服務業、娛樂服務、網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放射性物品、小額貸款、拍賣、教育機構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定經營場地的行業。
六、集群企業登記注冊流程
首先申請人要與轄區內的托管企業簽訂住所托管合同;其次,托管企業為申請人出具住所托管證明文件;第三,申請人憑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并提交托管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辦理設立登記。集群企業辦理登記注冊提交的材料除了用住所托管證明文件取代原來的住所使用證明外,其他材料與一般設立登記一樣,并無增加或減少。
七、運用信用管理和建立約束制度
托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 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托管企業應在本企業的門戶網站上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并及時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根據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對于托管企業或集群企業出現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記或不按《辦法》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登記機關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