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21—001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2021〕21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委辦會函〔2021〕78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21年6月30日
仲愷高新區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群注冊登記管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登記,是指多個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分支機構)以一家托管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并由該托管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注冊登記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企業,是指為多個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分支機構)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由托管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住所托管服務,是指以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簽訂的托管合同為依據,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經營場所),并可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
第三條 鼓勵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企業登記、年報公示、企業自主信息公示、稅務登記、記賬、報稅等代辦服務,以及投融資、股權并購、企業重組等咨詢服務。
第四條 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托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送達集群企業。
托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后,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第二章 托管企業登記
第五條 托管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
(二)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經營場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住所(經營場所)性質不屬于住宅,辦公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場地使用權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六條 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登記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取得“集群企業住所托管”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 托管企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托管企業申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 托管企業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托管企業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須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九條 托管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托管企業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
第三章 集群企業登記
第十條 申辦集群企業憑托管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并提交托管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登記機關在集群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冊)”字樣。
集群企業辦理其他許可審批及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住所使用證明或場地證明的,使用托管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一)經營范圍涉及國務院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審批事項的;
(二)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業、旅行社、居民服務業、娛樂服務、網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放射性物品、小額貸款、拍賣、教育機構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定經營場地的行業。
第十二條 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集群企業應當在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完成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關系,應當在解除托管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提交解除托管關系的證明。
第十四條 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后30日內,在原住所(經營場所)繼續為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經營場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
第四章 托管企業、集群企業責任及義務
第十五條 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六條 托管企業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托管企業應當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稅務申報及其他應當辦理的許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續約,或者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雙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關系的,托管企業應及時通知登記機關。
托管企業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通報監管部門,并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托管企業應建立秘書制度,秘書負責與監管部門聯系工作。
第十八條 托管企業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集群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托管企業應當建設本企業的門戶網站,并在網站上公示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稅務登記證。
第二十條 集群企業發現托管企業未經告知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或終止住所托管業務的,應及時書面告知登記機關。
第二十一條 集群企業應當配合、協助托管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托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托管企業應在本企業的門戶網站上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并及時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根據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三條 托管企業或集群企業有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登記機關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記;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托管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或終止托管業務,或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關系,集群企業未按規定時間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托管企業、集群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托管企業成立集群注冊行業協會。
集群注冊行業協會應制定集群注冊托管服務行業規范、集群企業托管業務規程、托管服務合同格式文本,明確托管企業、集群企業的責任義務;對集群注冊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評估預測;協調解決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之間的經營糾紛;對違法失信的托管企業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鼓勵托管企業加入行業協會,遵守行業規范和業務規程,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