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惠州仲愷高新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州仲愷高新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文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根據《惠州市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惠府辦函〔2018〕170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辦〔2021〕27號,以下簡稱《補償辦法》)于2021年7月16日發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堆a償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實施細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對《補償辦法》作出具體的解釋、細化和補充,有利于提高《補償辦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指導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三)《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四)《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辦〔2021〕27號);
(五)省、市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三十六條。
主要內容包括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征地補償爭議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征地監管機構,村民住宅的認定程序,村民住宅補償面積,合法繼承祖屋的補償,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換和結算辦法,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認定程序,在建工程的征收補助及獎勵標準。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關于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工作職責
為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能夠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征地工作,《實施細則》就《補償辦法》規定的程序中涉及的工作內容按照職能部門的分工進行明確。
(二)關于建立征地補償爭議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征地監管機構
為加強我區征收工作管理,進一步提高征收工作效率,確保項目有序推進,結合我區征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實施細則》對征地補償爭議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征地監管機構的建立機制作出規定。
(三)關于村民住宅認定程序
根據《補償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實施細則》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以及延續以往的一貫做法,對村民住宅的認定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一)由權利人提出申請;(二)經村委會、村民小組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在村、村小組范圍內張貼公示7日以上;(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村民小組報鎮(街道)組織鎮(街道)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及國土資源所對房屋是否屬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屬于“一戶一宅”等進行調查、認定,并填寫調查認定表;(四)認定為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可以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村民住宅,按照《補償辦法》村民住宅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四)關于村民住宅補償面積
根據《補償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結合我區征拆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對村民住宅補償面積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每戶480平方米以內(含本數)的村民住宅建筑面積經本細則第十三條的程序認定后按照《補償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評估補償,但首層建筑面積計算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含本數)??偨ㄖ娣e超過480平方米的或首層超過12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按照《補償辦法》附件1建筑重置價格補償,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放棄安置房獎勵。
(五)關于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換和結算辦法
根據《補償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實施細則》對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換和結算辦法作出規定:1.原則上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權價值、房屋建筑物價值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之和等值置換安置房,并且應當綜合考慮村民家庭人口、原住宅建筑面積等因素;2.村民住宅權屬人應當按等值置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積,選擇建筑面積最接近的安置房,但每戶村民住宅最多可置換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安置房;3. 鎮(街道)應當與村民住宅權屬人計算、結清村民住宅房屋與安置房的差價。以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與所選擇安置房評估價值計算,當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少于安置房的評估價值時,村民住宅權屬人向鎮(街道)補足差價;當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高于安置房的評估價值時,高出部分由鎮(街道)以貨幣方式補償村民住宅權屬人。
(六)關于在建工程的征收補助及獎勵標準
針對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前主體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結構的村民住宅房屋,為統一補償標準,結合我區實際情況,作出以下規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前主體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結構的村民住宅房屋,支持和配合征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放棄安置房一次性獎勵,但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搬遷補助和限時搬遷獎勵。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