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踐行人民城市理念,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我局經過調研、部門征求意見等程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惠州仲愷高新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實施細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 出臺背景及依據
(一) 出臺背景
為滿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積極拓寬房屋征收安置渠道,縮短安置時間,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 590 號)、《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 號)及惠州市關于房屋征收實施房票安置工作要求,結合仲愷高新區實際,我局起草了《實施細則》。
(二) 出臺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4.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5.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
二、 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有十四點。分別為總體原則、房票定義、適用范圍、房票價值、不計入房票價值的項目、房票登記、使用期限、房票獎勵規則、可選房源、房票使用規則、房票使用流程、優惠政策、監督管理及附則。
(一) 房票登記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房票核發工作。
(二) 房票獎勵金額及規則
1.選擇房票安置獎勵
按經認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 獎勵 900 元,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每戶最高獎勵不得超43.2 萬元,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每套房屋最高獎勵不得超 43.2 萬元。
2.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房屋的,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
按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標準,即按照經認定的被征收 房屋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住宅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 計算,一次性獎勵 12 個月。
3.房票獎勵規則
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使用房票購買房屋并完成 網簽備案且兌付款項超過初始房票價值 80%(含)的,給 予選擇房票安置獎勵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具體規則如 下:
(1) 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100%獎勵;
(2) 出票之日起9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85%獎勵;
(3) 出票之日起12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70%獎勵。
(4) 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已使用房票價值未超過初始房票價值 80%的,不給予房票獎勵,僅按剩余權益金額重新開具房票。
(三) 房票結算
1. 兌付款項須超過房票價值 80%(含),剩余部分才可結算兌付貨幣。兌付貨幣期限為自被征收人已使用房票價值超過 80%(含)后申請之日起 3個月內。
2.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購買住宅房屋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網簽合同給予房票價值購房面積內每平方米300元的上樓安置補貼和每平方米200元的物業費補貼。
3.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購買房屋并辦理不動產權證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實際購房款(權益金額額度內)的3%以貨幣方式給予房票使用人額外的政策性獎勵。
三、 涉及范圍
仲愷高新區范圍內(不含東江和惠南科技園)的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和國有土地上住宅、商業房屋的房票安置,適用本房票實施細則。
四、 關鍵詞詮釋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將征收補償權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內用于購買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車位等)的結算憑證。
權益金額:權益金額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或宅基地權益價值、住宅房屋一次性簽約補助(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執行,每戶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
政府統籌房:區管委會和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的已建、在建房源,或收購的現售房源。
市場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首次登記或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且同意以房票結算的可售房源(不含已抵押或被查封房源)。
五、 新舊政策差異
本《實施細則》屬于新出臺政策。
六、 解讀單位和解讀人
解讀單位:惠州仲愷高新區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陳文佳
聯系電話:0752-327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