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頁面:惠仲更新發〔2018〕4號 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按照《關于做好政府網站政策解讀欄目信息發布工作的通知》(惠府辦函〔2017〕110號)的有關要求,現就《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的暫行辦法》(惠仲更新發〔2018〕4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監管辦法》的必要性和依據
城市更新項目批后監管是促項目落地的重要途徑,城市更新批后實施監管工作面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新的監督管理模式,進一步加強工作協調力度。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第十九條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明確監管內容和責任義務,規范和完善城市更新項目的批后管理制度,有利于緊密跟進已批項目,掌握項目進展情況,了解項目存在的問題,推動已批項目的順利實施,從而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
二、《監管辦法》主要亮點
《監管辦法》主要包含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的適用范圍、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機制、保障措施等內容,其政策制定的主要亮點在于:
(一)根據不同類型的城市更新項目(舊村莊改造、舊廠房改造、舊城鎮改造),具體明確其監管內容,逐一對應,針對性開展監督管理。
(二)根據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明確包括部門聯動、協議監管、現場巡查、書面信函等在內的監管方式,構建多形式、多渠道、監管信息互聯互通的監管機制和齊抓共管的監督管理格局。
(三)落實省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在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協議監管”的具體要求,即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批準(舊村莊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后3個月內,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應與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議,明確具體監管措施及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責任義務,并加強巡查監管,確保協議落實到位。
(四)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的精神,為落實共同監管責任,在尊重改造項目主體意愿的前提下,城市更新改造項目主體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及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預售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等行政審批手續時,須提交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出具的意見書。
三、《監管辦法》主要內容構成
《監管辦法》共七章二十四條,對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的適用范圍、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機制、職責和義務、保障措施等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至五條)是實施本辦法的總括性規定。第一至五條分別規定了本辦法制定的依據與目的、適用范圍、管理原則、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義務,明確了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負責統籌本區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第二章監管內容(第六至八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明確了城市更新項目監管內容,包括舊村莊改造類、舊廠房改造類、舊城鎮改造類。
(三)第三章監管方式(第九至十四條)是對城市更新項目監管方式的規定。根據各部門聯動層面、協議監管方式、書面信函監管方式、現場巡查監管方式、行政審批過程監管方式的不同,規定了在不同層面上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管形式。
(四)第四章監管機制(第十五至十七條)規定了監督管理的機制,通過工作簡報、數據報表、工作通報等形式進行監管。
(五)第五章職責和義務(第十八至十九條)對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執行改造方案的義務、建立誠信檔案等進行了規范。明確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職責及義務,實現項目日常管理的規范化與常態化。
(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至二十一條)規定城市更新發展中心相應采取的保障措施。
(七)第七章其他規定(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規定本辦法的生效時間及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