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頁面:關于《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
HZBGS-2018-004
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仲更新發〔2018〕4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有關單位:
《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反饋。
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
2018年7月18日
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三舊”改造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指導性范本的通知》(粵國土資三舊函〔2017〕1029號)等政策規定要求,為加強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項目批后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規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門、土地權屬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按照"三舊"改造、棚戶區改造等政策,在城市更新規劃范圍內,對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進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動。
本辦法適用于仲愷高新區內經批準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是全區城市更新機構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批后實施監督管理的工作依據。
第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堅持務求實效原則。監管責任主體應密切配合,以規范有序推進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為目標,對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批后改造全過程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監管工作有力度有效果。
對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實施監管時,應堅持信息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增強工作透明度、群眾滿意度;堅持服務與保障相結合,正確處理原則性與靈活性,把握工作重點和節點,在服務中監督,在監督中保障,實現項目推進與服務保障同步。
第四條 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統籌負責全區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督管理;城市更新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依職責協同推進城市更新項目監管工作。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作為責任主體與轄區內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議。各園區、鎮街道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屬地責任,配合做好本轄區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按照簽訂的改造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約定,履行接受監管的義務。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舊村莊改造類(含舊村莊拆除重建、綜合整治、微改造、美麗鄉村建設等)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內容:
(一)村企合作開發企業引入;
(二)實施分期建設、安置簽約及房屋拆遷;
(三)復建安置資金賬戶資金到位和使用;
(四)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五)安置房建設進度;
(六)公建配套設施優先建設和移交;
(七)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八)改造過程按規定程序表決情況;
(九)改造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社會風險防范;
(十一)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十二)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七條 舊廠房改造類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內容:
(一)按規定要求時間開竣工;
(二)項目實施進度;
(三)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和移交;
(四)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五)產業引入和提升;
(六)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的場地調查評估工作;
(七)已污染地塊的治理修復;
(八)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八條 舊城鎮改造類(含立面整治改造,老舊社區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內容:
(一)建設或分期建設實施情況;
(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和移交;
(三)拆遷安置;
(四)復建安置資金賬戶資金到位和使用;
(五)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六)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七)產業引入和提升;
(八)社會風險防范;
(九)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十)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九條 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應與鎮(街道)、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經濟發展、環保、城管、安監、消防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對項目實施的監管實行信息互通,必要時可成立聯合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條 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批準(舊村全面改造方案批準生效)后3個月內,由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與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議,明確具體監管措施及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責任義務,并加強巡查監管,確保協議落實到位。
第十一條 建立書面函詢監督方式,針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發送書面信函,了解實際情況,督促其整改。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在收到函詢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
第十二條 采取現場巡查的方式,對批后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掌握項目改造實時動態,建立健全巡查機制和工作臺賬,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疑似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制度,確保用地土壤環境安全。
第十四條 為落實共同監管責任,在尊重改造項目主體意愿的前提下,城市更新改造項目主體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及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預售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等行政審批手續時,須提交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出具的意見書。
第四章 監管機制
第十五條 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可以工作簡報、數據報表等形式,定期通報城市更新工作創新舉措、重點項目進展、財政資金使用進度、更新改造成效及經驗等,促進城市更新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應會同區國土資源分局,以半年、年度為期,統計各鎮(街道)城市更新項目土地實際出讓結果,并以書面形式向各鎮(街道)、區直及仲愷各有關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統計周期內城市更新項目的地塊位置、改造面積、改造主體、土地出讓方式、土地出讓金等。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項目不能按批準文件規定的時間完成供地手續的或因政府原因導致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善供地手續的,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提前30日向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申請延期。
第五章 職責和義務
第十八條 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改造方案制定改造實施計劃,由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負責督促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對落實監管協議和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城市更新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建立誠信檔案。未按監管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或提供虛假資料等失信行為的,按規定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采取崗位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的單位對轄區內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巡查,加強城市更新項目批后實施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應建立改造項目資料檔案數據庫,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錄入收集的項目信息。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要求,2017年3月14日前批準實施的、未完成更新改造的項目,不需要簽訂監管協議,但仍須接受監管;2017年3月14日后批準實施的更新改造項目,一律要求簽訂監管協議,批后3個月內沒有及時簽訂協議的,須補簽監管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