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9—003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9〕8號
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9〕2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農村工作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9年4月23日
仲愷高新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權責利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保證農村供水工程良性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環境保護局等五部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廣東省農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廣東省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建設方案》《惠州市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的供水工程(下稱農村供水工程),包括國家投資或補助、群眾自籌、企業投資等各種投資形式修建的農村供水工程。
第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負責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的管理單位和管理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用水協會或組織、管理人員。
第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以保障農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為目標,以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管理專業化、供水商品化、服務社會化,促進工程良性運行,確保農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第五條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規范農村供水工程管理,是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區管委會對全區農村供水工程負總責,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供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規章制度和對工程建后服務體系的建設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協同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保護;區衛計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質監測網絡建設、農村供水工程水質監測和工程水質改善技術指導與監督;區環保部門會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護范圍的劃定,并負責水源地水質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發改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區林業部門負責工程水源涵養林的保護監管;區農業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的監督管理;區畜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的監督管理;區國土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地礦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區電力部門負責電力保障,落實優惠電價;區審計部門對水費和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供水工程所在鎮(街道)是各類農村供水工程的具體監管單位,負責日常的監督指導以及編制轄區范圍內的供水應急預案工作。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單位或明確管理責任人,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專業化管理和農民用水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管理單位運營進行規范和監督。鎮(街道)要督促供水管理單位加強農民用水協會建設,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機制,讓群眾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
(一)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的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工程責任主體為鎮(街道),工程完工驗收后鎮(街道)可委托鎮(街道)水利所或供水企業負責運營管理,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二)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的單村供水工程(包括一體化集中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工程責任主體為鎮(街道),工程完工驗收后鎮(街道)可委托鎮(街道)水利所、供水企業或工程所在村委會或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運營管理,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在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街道)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組建。經用水戶協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職能。
(三)由國家補助、群眾自籌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修建的股份制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由鎮(街道)或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工程責任主體為項目法人,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具備條件的,建議由鎮(街道)收回管理權并參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四)由個體戶獨資和企業實體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工程責任主體為投資者,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具備條件的,建議由鎮(街道)收回管理權并參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五)偏遠山區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微型飲水工程,如水池、水陂等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工程,責任主體為個人。
(六)產權歸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直接或采取其他方式管理的單村(自然村)或聯戶供水工程,其責任主體為村委會。由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的小型供水工程,其責任主體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第七條 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業主、供水點不僅要接受區水行政主管、財政、衛生、環保、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還要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定期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報告和運行報告,真實反映供水單位的運行狀況。
第八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指引,指導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協會建章立制,建立工程管護的良性機制。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確保農村供水工程安全運行。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建立包括水源衛生防護、水質檢驗、輸配水管網、凈水設施與設備、崗位責任、運行操作、交接班、維護保養、計量收費等運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制度加強日常運行管理。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宣傳保護水源和供水工程、節約用水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
(二)依法保護供水工程及其設施,維護工程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
(三)負責工程運行管理,包括工程各項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確保水質合格安全,滿足用水需求。
第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人員)應建立工程運行管理檔案制度,歸檔資料應真實完整,并由專人管理。歸檔材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圖紙,工程招標合同、設計文件、圖表、驗收文件、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水源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
第三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二條 各鎮(街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區環保部門、區林業主管部門、工程管理單位、行政村及受益區群眾,都有依法保護農村飲水水源不受破壞的責任和義務。鎮(街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區環保部門、區林業主管部門及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強供水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防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發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
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由各工程所在鎮(街道)、行政村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提出申請,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同意,由區環保部門劃定保護范圍,報區管委會批準并在取水點設置明顯的標志和保護告示。
(一)以庫塘取水的,嚴格控制在庫塘匯水面積以內修建工礦企業,不得從事有嚴重污染的種植業和養殖業。
(二)以河流取水的,在取水點上游3000米、下游50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范圍內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質的廢渣、垃圾及其它有害物品。
(三)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取水口上游匯流區域范圍內,不得從事污染水質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應有工程措施外,單井保護半徑不小于50米,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污染水質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在用水量保障上,應優先滿足農村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庫塘取水的,優先保證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隨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護范圍內不得再打其他生產經營性用水井。
第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構筑物應由鎮(街道)、行政村劃定工程保護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等。
第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強對水源工程設施定期觀測、維修、養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工程管理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鎮(街道)和區衛計部門、環保部門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啟動農村供水工程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質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發現異常現象,及時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一)區環保部門對全區農村供水水源進行監督,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
(二)區衛計部門建立農村飲水監測點,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其中城鎮供水工程(水廠供水工程)每月不少于一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檢測數據通報各鎮(街道)及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日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應設立水質檢測實驗室,配備水質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開展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日常監測。
第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員必須持區級以上疾控中心頒發的健康證上崗,并建立健康檔案,每年不少于一次體檢,如發現有傳染病,應立即離崗治療。
第十八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農村供水工程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的,事故責任者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報告當地政府,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并恢復水源。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群眾飲用水需要。
第二十條 所有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供水單位按計量收費。嚴禁用水戶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一條 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供水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并報告工程所在村委會、鎮(街道)及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計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農村供水工程業務技術指導,對工程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培訓,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鼓勵管理單位(人員)技術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
第二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價要公開、公正、合理,按“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的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以及由國家補助、群眾自籌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修建的股份制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其水價由區物價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合理核定(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供排水定價項目,水利工程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明確由雙方商定價的部分,以及農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來水價格除外)。城鎮自來水企業向農村延伸供水,原則上要直接抄表到戶,實行面向農村用戶的終端水價制度(自然村原則上按總分表設置,個人和單位用戶原則上直接抄表入戶,實行面向農村用戶的同網同質同價制度);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或由個體戶獨資和企業實體投資修建的單村供水工程,其水價由村民委員會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物價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幫助經營者建立數量、成本等臺賬制度,及時協調化解供用雙方的價格矛盾。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嚴格執行抄表收費制度。用水戶按計量交納水費。用水戶在接到交納水費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交付水費,逾期未交的,經催交仍不交納水費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費的收取和使用實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水費的使用接受水利、物價、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加強供水計量表的配置管理。供水管理單位(人員)要根據用戶日用水量的大小及變化情況科學配置計量裝置,對用戶水表統一管理,建立水表臺賬,定期檢查、修校,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
第六章 管護經費
第二十七條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經費投入機制,通過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取、財政補助及社會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保證項目運行維護的資金需要。城鎮供水工程(水廠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廠的運行、管理及建后管護經費;單村供水工程(小型一體化集中供水工程),區財政每年對工程的維護、管理給予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各鎮(街道)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籌解決,夯實資金保障,確保工程管理到位、良性運行。管護專項資金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區管委會審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