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圖解:《仲愷高新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管理辦法(暫行)》
HZGS—2019—004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9〕10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管理辦法(暫行)》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8)14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社會事務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9年4月30日
仲愷高新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仲愷高新區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加快仲愷高新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以下簡稱“青創基地”)建設,建立健全推進海峽兩岸青年在仲愷高新區創業就業的長效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創基地具備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創業苗圃、創業孵化、公共服務、項目展示對接、商事業務代理等功能,主要為在仲愷高新區創新創業的45周歲以下海峽兩岸青年提供創業孵化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青創基地簽訂入駐協議且注冊地在仲愷高新區的企業(團隊)。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成立仲愷高新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領導小組,成員主要由區社會事務局派員組成,負責統籌協調青創基地相關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臺灣事務辦公室,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落實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負責制訂青創基地管理制度;
(三)負責統籌規劃青創基地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負責協調青創基地與各有關單位的關系;
(五)負責組織青創基地的對外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六)負責組織遴選、聘任、解聘創業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
(七)負責引進運營服務機構,并對運營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檢查青創基地各項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八)研究決定與青創基地有關的其它事宜。
第五條 青創基地根據需求,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相應的運營服務機構負責青創基地的創業孵化和日常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六條 青創基地設創業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仲愷高新區及臺灣兩地的創業導師、企業家及有關專家等組成,負責根據相關規定對孵化項目和入駐企業(團隊)進行初審。
第三章 運營服務機構及管理
第七條 青創基地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場地設施、創業咨詢、政策輔導、手續代理、項目申報等創業孵化服務,并協助其獲取相關技術支持和市場推廣。
第八條 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考核辦法,對運營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考核監督,建立運營服務機構考核和清退機制,對不符合青創基地運營服務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服務資格。
(一)可服務創業企業(團隊)數量、創業入駐常駐率低于合同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二)不具備創業服務功能或服務性質發生改變的;
(三)不能為服務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服務,1年內被服務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四)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服務資格的;
(五)違法違規經營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六)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入駐條件及程序
第九條 入駐條件。
(一)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符合國家和我區的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導向的項目,能代表臺灣特色的文創、科技、精致農業、旅游、金融服務等企業(團隊);
(二)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有自我發展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具備開辦企業和實施孵化項目所需要的基本資金,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仲愷高新區內;
(三)市場發展潛力大,預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項目技術負責人熟悉本技術領域的發展、產品研究及開發工作,具有實施轉化本項目技術的能力,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和市場開拓能力;
(四)項目技術來源清晰,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項目技術先進,與現有技術相比有一定的創新與進步;
(五)經青創基地運營服務機構推介或者參加國家、省、市、區創新創業比賽入圍初賽的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團隊,經過評審后,可優先入駐青創基地孵化。
第十條 主導產業(創業項目)。
(一)電子信息技術、平板顯示、智慧裝備、云計算現代服務業、科技農業、文化創意、環保科技、人工智能等產業;
(二)屬于我區優先發展的產業和有利于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其他產業項目;
(三)有利于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的產業項目。
第十一條 入駐申請流程。
(一)向青創基地運營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入駐申請表;
(二)提交申請材料:
1. 臺灣創業青年需提供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創業規劃書”或“項目可行性論證”、入駐申請表等相關材料;大陸創業青年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創業規劃書”或“項目可行性論證”、入駐申請表等相關材料。
2.已經創辦企業的臺灣創業青年,除提供以上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等相關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 評審流程。
入駐評審按照初審—答辯—評審的流程進行。
(一)初審。青創基地運營服務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進行集中初審;
(二)答辯。初審合格的企業(團隊)可參加運營服務機構組織的入駐答辯評審會,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三)評審。運營服務機構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分數高低進行排名,形成評審結果,報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領導小組審批,確定最終入駐企業(團隊)名單。
第十三條 簽約入駐。
通過入駐評審的入駐企業(團隊)需與運營服務機構簽署入駐協議,并由運營服務機構為其辦理入駐手續。
入駐企業(團隊)從簽訂入駐協議之日起兩年內免租,期滿后入駐企業(團隊)應退出青創基地。對創業示范作用較好和能夠為其他企業(團隊)提供服務的,經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領導小組批準,可延長留駐青創基地免租期限,但最長留駐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五章 入駐企業(團隊)的管理
第十四條 運營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對入駐企業(團隊)實施管理,運營服務機構對入駐企業(團隊)行使以下管理職責:
(一)督促入駐企業(團隊)制定年度計劃方案,并以此作為項目實施和檢查的主要依據;
(二)對入駐企業(團隊)進行監管。入駐企業(團隊)如果要改變預定目標、變更項目內容或終止項目計劃時,需提前30天向運營服務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計劃;
(三)對項目計劃執行不力或缺失,不能完成項目計劃的入駐企業(團隊),報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領導小組審定后,可取消其入駐資格;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立即取消其入駐資格,并配合相關單位追究法律責任及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青創基地運營服務機構定期組織專家組采取實地走訪調研、組織集中匯報、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入駐企業(團隊)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報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領導小組審定,并根據審定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第六章 入駐企業(團隊)的畢業及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 入駐企業(團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退出青創基地。
(一)項目已經終止或實際已經停止運作的;
(二)入駐青創基地滿兩年,已符合畢業條件或未能獲準延期的;
(三)違反青創基地管理規定,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利用入駐場地從事違法活動的。
其中,若違反第(三)或第(四)條規定,一經發現,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領導小組應立即責令企業(團隊)退出青創基地,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違反規定的入駐企業(團隊)承擔。企業(團隊)入駐期間根據本辦法所享受的各項資助補貼和獎勵應當全部退回,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入駐企業(團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畢業。
(一)已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項目成果具備市場化條件,可規模化生產,并產生一定經濟效益的;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八條 入駐企業(團隊)在收到退出通知書后15日內,應結清各項應繳費用,辦理退出手續,撤出設備并交還場地。逾期不退出者,由運營服務機構組織強行清退、撤場,所產生的合理費用由應退出企業(團隊)承擔,從逾期之日起計取相關費用。
第七章 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入駐企業(團隊)可享受的國家、省、市、區各項優惠扶持政策和相關補貼,企業(團隊)可自主選擇提出申請,基地運營服務機構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相同優惠扶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條 展會補貼。入駐企業(團隊)為開拓市場自費參加市級以上國內外知名行業或政府組織的專題展覽會,可申請展會補貼(同一參展項目只能申請一次)。其中,內地展會標裝補助5000元,特裝補助2萬元;港澳臺地區展會、國外展會標裝補助1萬元,特裝補助3萬元。每個企業每年申請的展會補貼累計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一條 貸款貼息。對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入駐企業(團隊)創業項目,按照企業(團隊)實際支付利息的50%進行核定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每個企業(團隊)每年補貼利息不超過2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兩年。同一企業(團隊)創業項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項貸款申請貸款貼息。
第二十二條 比賽獎勵。入駐企業(團隊)的創業項目代表青創基地參加比賽:獲得國家級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按獲獎等級,分別給予20、15、10萬元獎勵;獲得廣東省級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按獲獎等級,分別給予10、8、5萬元獎勵;獲得惠州市級、仲愷高新區級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按獲獎等級,分別給予5、3、1萬元獎勵。入駐企業(團隊)同一項目參賽按獲獎最高級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 創業啟動資金資助。入駐企業(團隊)正常運營滿6個月可以申報一次性創業啟動資金資助,由評審委員會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入駐情況等進行評審,依據評審結果予5~2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資助。
第二十四條 住房租金補貼。入駐企業(團隊)臺灣省籍核心成員未在惠州區域購買過商品住宅房,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在惠州區域內租房,租賃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月租金總額不超過1800元,每人可享受2年內按實際產生費用的50%給予租金補貼;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應提供相應的合同及票據,原則上每個入駐企業(團隊)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人員累計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五條 交通補貼。對入駐青創基地的臺灣創業企業(團隊),自企業(團隊)在仲愷高新區注冊成功并與青創基地簽訂正式入駐協議當月起,每個企業(團隊)每月給予3000元交通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推薦團隊獎勵。對于成功推薦引進臺灣青年創業團隊入駐青創基地創業的社會團體、企業等機構給予獎勵,每引進1家注冊地在仲愷高新區且在青創基地入駐滿1年的企業(團隊)的給予1萬元獎勵,一年內獎勵同一個推薦機構的資金上限為10萬元。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社會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