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惠仲綜辦〔2023〕7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屬及駐區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惠仲常務紀〔2023〕11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2023年8月31日
仲愷高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分級應對和響應分級
2.1事故評估
2.2分級應對
2.3響應分級
2.4響應調整
3組織體系
3.1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3.2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2.3區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3.4區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3.5工作組設置和職責
3.6社會組織
4運行機制
4.1監測預警
4.1.1風險監測
4.1.2消費警示與預警
4.2信息來源和報告
4.2.1信息來源
4.2.2報告主體
4.2.3報告時限
4.2.4報告內容
4.2.5報告方式
4.3現場處置
4.4應急終止
4.4.1終止條件
4.4.2終止程序
4.5信息發布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總結評估
6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6.2資金保障
6.3物資保障
6.4醫療保障
6.5信息保障
6.6技術保障
7監督管理
7.1培訓與演練
7.2宣教培訓
7.3責任和獎懲
8附則
9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9.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
9.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級)
9.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
9.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級)
仲愷高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仲愷高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我區正常經濟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惠州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仲愷高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仲愷高新區內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落實各級政府履行食品安全應急工作責任。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分級啟動響應程序,組織開展應對工作。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依靠科學,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及檢驗檢測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確食品安全事故應對的責任、程序和要求,確保應急處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管理;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分級應對和響應分級
2.1事故評估
全區各級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同級食安藥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所在地食安藥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專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事故評估結果是啟動應急響應的依據。
2.2分級應對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則上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則上由本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原則上由事故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但食品安全事故超出屬地人民政府的應對能力時,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涉及跨區或者超出本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請市人民政府支援。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
2.3響應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預期影響后果及其發展趨勢,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區級層面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分級標準見附件。啟動響應后,可視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各園區、各鎮(街道)的事故應急響應分級,參照區級層面分級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Ⅰ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出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各地、各有關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2)Ⅱ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響應,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出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按照省和市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各縣(區)、各有關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3)Ⅲ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市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Ⅳ級響應
當發生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Ⅳ級)時,區食藥安辦應立即向區食藥安委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向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區食藥安辦立即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確認,分析研判、綜合評估,報請區管委會批準后啟動Ⅳ級響應,并根據本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Ⅳ級響應啟動后,區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響的人員,及時上報事故和人員中毒、死亡情況,分配救治任務,協調各級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和分配。
區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啟動工作組。事故發生地所在的園區、鎮(街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2.4響應調整
啟動應急響應后,可視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發展趨勢等,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對于食品安全事故未達到一般級別的,由事發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發現該事故是傳染病時,本預案的響應自行終止。
3 組織體系
3.1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成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專項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食品安全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工作。
總指揮: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區食藥安委主任)或由區黨工委、管委會指定的負責同志
副總指揮:區管委會分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負責同志(區食藥安委副主任)
成員:區綜合辦公室(宣傳統戰辦公室)、區政法信訪辦公室、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區科技創新和投資促進局、區財政國資金融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農村工作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公安分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交通運輸分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及各園區、各鎮(街道)有關負責人。
3.2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指揮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現場指揮官和副指揮官由區指揮部總指揮指定。
3.3區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食藥安辦主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農村工作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公安分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區指揮部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檢查督促各成員單位和事發地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市食藥安辦、區管委會、區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
3.4區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區綜合辦公室(宣傳統戰辦公室):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外和涉臺港澳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負責接收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報告區黨工委、管委會;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報送相關信息;負責指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網絡輿情管控工作。
區政法信訪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一般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指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食品安全相關重大投資項目;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區科技創新和投資促進局:負責協助做好涉及農貿市場銷售農產品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技術的研發,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技術支撐體系;配合做好對涉及口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置。
區財政國資金融局:負責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及時到位,監督應急經費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食藥安辦):負責區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成員單位開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級評估、應急處置及責任調查等;負責食品生產加工、餐飲和流通流域發生的食品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一般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檢驗檢測等工作;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相關檢測,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責令生產加工單位召回問題產品并作相應處理;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發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組織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處置體系及人員隊伍建設。
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根據需要參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做好城市燃氣、生活污水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工地食堂發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配合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
區農村工作局:負責配合區市場監管部門對因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違法使用農業投放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理;對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在馴養繁殖、批發零售或生產加工環節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食用水產品生產環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對食用農產品、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食用水產品(生產環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
區應急管理局: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時參與綜合應急協調工作。
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技工學校食堂發生的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醫療救治;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學校(不含技工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協助提供食品安全標準解釋;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級評估。
區公安分局:提前介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導和協助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偵查和現場的治安管理工作,對證據確鑿的應通過兩法銜接平臺移送案件,公安機關及時偵辦。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對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置;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開展污染處置。
區交通運輸分局:負責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道路、水路交通運輸順暢;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開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開展相關檢驗檢測;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各園區、各鎮(街道):參照本預案,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地所在的園區、鎮(街道)應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區管委會、區食藥安委報告事故情況,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負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協助處置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3.5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專家咨詢組、新聞宣傳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等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由區食藥安辦牽頭,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區科技創新和投資促進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農村工作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等有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建立健全會商、信息發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事件調查組
由區食藥安辦牽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農村工作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調查處理建議和整改防范措施;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立案偵辦。
(3)危害控制組
由區食藥安辦牽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農村工作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開展應急抽檢,采取控制措施,追蹤追溯問題產品,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
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醫療機構,迅速組織搶救隊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綠色通道,積極開展醫療救治,協調緊缺藥品、醫療設備的供給等工作。
(5)專家咨詢組
由區食藥安辦牽頭,依據事故性質協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從食品專家庫中遴選相關專家成立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6)新聞宣傳組
由區綜合辦公室(宣傳統戰辦公室)牽頭,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等有關部門參加,加強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走勢,組織事故的應急處置情況報道,開展科學指導和輿論引導,統一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7)檢測評估組
由區食藥安辦牽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疾病控制預防中心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衛生處理,對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驗數據,查找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發展趨勢,為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支持,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8)維護穩定組
由區公安分局牽頭,會同事發地園區、鎮(街道)、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事故發生地、醫療機構等治安管理,維護現場秩序,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保障社會穩定。
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園區、鎮(街道)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3.6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是應急管理的重要力量,鼓勵包括行業協會、公益組織、志愿者組織、民間應急救援隊伍等,在事件處置、應急救援、物資供應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4 運行機制
4.1監測預警
4.1.1風險監測
區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我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制訂并實施我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覆蓋全區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以及相應的檢驗檢測任務,由區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驗技術機構實施。
4.1.2消費警示與預警
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綜合評估;結合我區居民生活習慣,可能誤食的有毒有害動植物,以及季節性的各類細菌性、真菌性引起的各種食源性疾病發布消費警示,并開展相關科普宣傳。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發布預警。
4.2信息來源和報告
4.2.1信息來源
(1)事故發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3)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抽檢信息;
(5)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監測信息;
(6)經核實的公眾舉報或投訴信息;
(7)經核實的媒體報道信息;
(8)其他縣(區)通報我區相關信息。
4.2.2報告主體
(1)報告主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機構(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檢測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
(2)報告接受主體: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
4.2.3報告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可能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2)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應當在1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區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立即通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檢測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經初步核實后,應當在1小時內直接或通過該機構主管部門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全區各級相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須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通報同級食藥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在1小時內通報同級食藥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收集的媒體報道有關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立即通知有關監管部門和涉事地食藥安辦核實,有關監管部門和涉事地區食藥安辦,要在1小時內將核實情況通報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6)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區食藥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相關要求,在1小時內向區黨工委、管委會和上級食藥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
(8)有關監管部門收到其他縣(區)或港澳地區通報的食品事故信息,要在1小時內通報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9)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在獲知相關信息后30分鐘內電話報告、60分鐘內書面報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在接報后1小時內書面報告;涉及敏感時間、敏感人群、敏感地區或暫時無法判明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情況緊急時可越級報告。
4.2.4報告內容
按照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報告依照初報事件要素、階段事件詳情、總結報告的原則分類分重點報告。
(1)初次報告(初報):應盡可能報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2)階段報告(續報):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終報):終報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上報,內容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初報日到終報日一般不超過60天,特殊情況需說明原因,經市食藥安辦批準后可延期30天。
4.2.5報告方式
初報一般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續報、終報應采用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涉及國家秘密的,應選擇符合保密規定的方式報告。各單位報送重大信息時,可先通過電話、短信等形式先行報告事件主要情況,稍后及時報送相關書面材料,報告時應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4.3現場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妥善安置受到影響的人員,及時上報中毒和死亡情況,協調各級救援隊伍的行動。
(1)衛生健康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有效利用醫療和藥品資源,組織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人員傷害。
(2)衛生健康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偵破工作。
(3)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及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
(4)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報請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4.4應急終止
4.4.1終止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要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同時期無同類新發病例出現;食源性污染導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經過最長潛伏期后無同類新發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衛生處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4.2終止程序
區指揮部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4.5信息發布
(1)指揮部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2)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監測和預警,中毒和死亡人員、救治情況等。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黨委、政府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總結評估
事故后期處置工作結束后,區指揮部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相關防范和處置建議,及時報告區管委會。
6 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區管委會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本地區食品安全應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專家庫,為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術保障。
6.2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應急工作給予相應資金保障。
6.3物資保障
相關單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用。
6.4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要健全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的醫療救治體系,確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6.5信息保障
區食藥安辦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和有獎舉報制度,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和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6.6技術保障
區食藥安辦要推動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相關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7 監督管理
7.1培訓與演練
各園區、鎮(街道)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增加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知識,增強應對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2宣教培訓
各園區、鎮(街道)及各成員單位要做好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7.3責任和獎懲
對在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監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1)名詞術語。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由區管委會組織修訂,由區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區管委會印發的《仲愷高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9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9.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受污染食品引發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4)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5)黨中央、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9.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內2個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病例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委、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級行政區域、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病例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地級以上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9.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食品污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病例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市、區)級黨委、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