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區盛永建筑材料商行: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對你(單位)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粵惠仲交責改〔2021〕02151號)。由于通過郵寄等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現將該文書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門戶網站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視為送達。
附件:關于惠州市惠城區盛永建筑材料商行責令改正通知書送達公告.pdf
《責令改正通知書》粵惠仲交責改〔2021〕02151號.jpg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仲愷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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