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蔡某新涉嫌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藥案
2024年5月20日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在惠環街道和暢西三路某小區住所處查獲一個制假窩點,現場查獲有標示“Semaglutide Tablets(譯文:司美格魯肽片)”(規格:7mg和14mg)成品及藥板、包裝盒、說明書等半成品一批,熱熔膠槍等生產工具若干。該批產品經品牌出品方鑒別檢驗,結論為主要成分均不含主料司美格魯肽和輔料SNAC及假冒其注冊商標產品。蔡某新未經許可生產、銷售的“Semaglutide Tablets”藥品經檢測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司美格魯肽”,可能貽誤診治,其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2024年7月3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本案及有關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蔡某新立案偵查并實施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百貨店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8月15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百貨店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百貨店經營場所內待售的兩臺電子秤具,經廣東省惠州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檢定并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結論為“計量的安全性不符合:1.具有易于欺騙性的特征2.不破壞鉛封可進行與計量性能有關的參數調整”。當事人銷售具有按鍵開啟更改稱量示值功能的計量器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東莞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8月12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東莞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東莞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該器具屬于強制檢定范圍,但未進行檢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惠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8月6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14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在其電子商務平臺網店,對銷售的“頭戴式燈具”使用“進口P90燈珠”“遠射3公里”廣告字樣用語,但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4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668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動車行擅自對采購的電動自行車進行鞍座改裝并置于店內待售,改裝后鞍座長度大于35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第6.1.5的要求,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惠州仲愷高新區瀝林某學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案
2024年7月11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仲愷高新區瀝林某學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仲愷高新區瀝林某學校食堂使用的復用餐具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