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惠仲交罰〔2024〕00312號。由于通過郵寄等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現將該文書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門戶網站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粵惠仲交罰〔2024〕00312號.pdf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仲愷高新區分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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