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翠:
經調查,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惠仲交罰〔2024〕000268號、粵惠仲交罰〔2024〕000269號),但你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現向你發出《催告書》(粵惠仲交催〔2024〕00078號、粵惠仲交催〔2024〕00079號)。由于通過郵寄等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現將該文書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門戶網站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請你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到惠州市交通運輸局仲愷分局(惠州市仲愷區僑冠南路勝利村谷行小組118號)辦理。若你逾期仍不履行,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你可向本機關進行陳述或申辯,本機關將依法核實。
附件:《催告書》(粵惠仲交催〔2024〕00078號、粵惠仲交催〔2024〕00079號).pdf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仲愷高新區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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