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7—003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2017〕45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7〕8號)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創新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17年8月18日
仲愷高新區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
為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進一步提升我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66號)、《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惠市委發〔2012〕16號)、《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惠州市專利工作的實施意見》(惠府〔2016〕3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專利申請與授權資助
第一條 專利申請費用資助對象:
(一)轄區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機構并以仲愷高新區地址申請專利的;
(二)轄區內居民、企事業單位職工、學生或前孵化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以仲愷高新區地址申請專利的;
(三)共同專利申請人中的第一申請人視為上款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條 申請市級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惠州市專利工作實施意見》(惠府〔2016〕32號)、《惠州市知識產權局 財政局關于推進惠州市專利工作實施意見的操作規程》(惠市知字〔2016〕36號)文件規定,提出資助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由區科技創新局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專利資助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資助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三條 區級代理費資助:
(一)轄區內中小型企業(年銷售額不超過3億元)、居民、企事業單位職工或前孵化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委托惠州市合法的專利代理機構(屬異地或海外孵化企業的,可以是當地合法專利代理機構),以仲愷高新區內地址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且獲授權的,其發生的代理費經審核批準后,按發明專利不超過4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不超過2000元/件的標準資助,實際發生額少于上述數值時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二)申請代理費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自專利授權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須提交與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合同、代理費發票、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個人不用提交),經區科技創新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按相關規定安排撥付。
第四條 區科技創新局對專利資助申請按全年受理、定期審核辦理的原則進行審核辦理。區科技創新局完成專利資助審核后,自撥款公示文件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未辦理領款手續的申請人將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助款。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于資助范圍;
(三)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四)知識產權項目有爭議的;
(五)未依法取得專利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代理的專利;
(六)未取得專利代理人執業資格的個人代理的專利;
(七)未通過專利代理人申請,且申請人住址與專利申請聯系地址不一致的;
(八)申請人近兩年內因其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而被依法處罰的;
(九)被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不誠信名單中的企業或個人;
(十)已獲得有關政府或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屬重復資助的。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個人有虛報、冒領、套取、騙取資助行為的,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并追回已資助相關款項,同時將申請人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不誠信黑名單;申請資助的代理機構違反相關管理規范或規定的,取消其當年度申請資助的資格。
第二章 專利推進活動資助
第七條 專利培訓宣傳活動資助。社會組織、服務機構、轄區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在每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中國專利周、“12.4”法制宣傳日等組織或協助區科技創新局開展專利政策法規的宣傳培訓活動,按實際發生額進行資助,每個項目資助額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 專項激勵活動資助。區科技創新局根據每年高新區知識產權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的重點產品專利挖掘,知識產權戰略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等專利布局,專利“滅零倍增”,“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計劃”,“所企知識產權服務對接”等專項激勵活動,對專項激勵活動中申請的專利按類型分別給予資助,其中給予發明專利不超過4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不超過10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不超過500元/件的資助。
第九條 專利獎配套獎勵。
(一)獲中國專利金獎的企業,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
(二)獲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企業,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
(三)獲廣東省專利金獎的企業,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5萬元;
(四)獲廣東省專利優秀獎的企業,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2萬元。
申請配套獎勵的轄區內注冊企業應在獲獎文件下達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配套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給予專利創造、運用和保護等有功人員。對專利獎獎金的分配原則如下:給獲獎單位的比例不應超過50%,給獲獎專利發明人的比例不應低于30%,給獲獎單位專利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比例不應低于20%。獲得專利配套獎勵的企業應當在獲得配套獎勵之后一個月內向區科技創新局報備配套獎勵的分配方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培育。對區內新列入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最高給予2萬元配套獎勵。
第十一條 推進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建設。對正在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企業,在申請各類知識產權項目時,優先給予支持;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標準認證的企業,最高補助5萬元。
第十二條 專利服務機構扶持。在惠州市內依法注冊設立,取得專利代理資質的專利服務機構;或在廣東省內依法注冊設立,惠州分支機構取得專利代理資質,且執業1年以上并為區內企業服務的專利服務機構,可以享受以下扶持:
(一)對輔導區內企業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認證的,每通過一家企業給予服務機構5000元的補助;
(二)對輔導區內企業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國家專利優秀獎、廣東省專利金獎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配套扶持,扶持最高額度1萬元,每個機構只能享受一個獎項,不可疊加;
(三)經區科技創新局考核審定的優秀代理機構,最高給予20萬元的扶持。
第十三條 專利執法。
(一)加強專利執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充實專利執法隊伍,加強部門間的配合以及區、園區及鎮(街道)間的聯動,協助市級以上專利執法部門完成執法工作。及時查處侵犯專利權的違法行為,快速處理企業專利權糾紛,依法保護企業專利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并依法公開侵犯專利權和假冒專利行為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二)加強執法人員培訓,提升執法人員素質,做到規范文明公正執法。加強與周邊城市的專利權保護協作,及時為權利人的維權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積極探索建立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鼓勵重點企業、重點產業建立知識產權協會,維持良好的社會氛圍,為技術創新提供優質的發展環境。
第三章 專利維權援助
第十五條 維權援助對象。在仲愷高新區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
(一)經濟狀況困難,嚴重影響專利權保護、抗辯能力,已經或者將產生嚴重后果的;
(二)所涉專利權糾紛對本企業、本行業或者在所在地區具有重大影響或者典型意義的;
(三)案件事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有其他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六條 資助條件。
(一)專利侵權糾紛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在區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案件尚未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三)當事企業已向廣東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提出援助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經廣東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審批通過的維權援助案件,給予不超過5000元/件的補助。對我區經濟、社會影響大的涉外專利侵權糾紛,最高給予10萬元的資金補助或價值10萬元的維權援助服務。
第四章 專利服務體系培育和扶持
第十八條 專利研究項目扶持。以改善區專利發展政策環境和指導行業、企業專利健康發展為目標,主要包括專利宏觀管理政策研究與制定、行業或產業專利戰略規劃的研究與制定、重點領域的專利導航分析、專利權質押融資、作價入股、專利許可、專利轉讓、專利導航產業(企業)發展等,通過項目申報等形式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九條 宣傳培訓服務。以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和水平為目的,主要包括專利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咨詢和研討交流等宣傳活動,以及舉辦專利講座、報告、培訓和論壇等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專利資源共享服務。以優化企業的專利知識學習運用環境為目標,通過政府購買專利數據庫、專利檢索分析工具、專利數據包、專利文獻等專利資源,向企業開放。
第二十一條 重點項目扶持。根據國家、省、市的統一部署以及我區專利工作安排,開展專利挖掘、專利布局、專利戰略實施等需要重點推進的專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專業人才培育。不斷完善我區知識產權與技術服務中心和廣東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的建設工作,引導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入駐高新區或為高新區企事業單位提供專業服務。做好知識產權人才落地工作,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業職業培訓,鼓勵優秀人才進入知識產權服務行業。
第五章 推進專利工作的有關保障
第二十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定期召開知識產權聯席會議,研究和部署知識產權有關工作,促進知識產權工作上新臺階。
第二十四條 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實行區、園區及鎮(街道)聯動機制,加強對知識產權工作的統籌和協調;按照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建設和知識產權強區建設標準,健全我區專利行政管理機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加強資金保障及管理。為保障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建設、國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園區工作、知識產權強區建設等,區財政每年安排知識產權專項經費預算,用于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并建立與專利事業發展目標相匹配的專項資金增長機制。
第二十六條 推行專利工作考核通報機制。依據《惠州市縣(區)黨政正職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績考核評價辦法》、《科學發展幸福惠州評價指標體系》、《惠州市〈珠三角規劃綱要〉九年大跨越主要指標目標考核》及我區相關考核辦法等黨政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各責任單位完成指標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
第二十七條 強化政策導向。整合科技管理資源,強化科技投入的專利導向,將專利制度建設以及專利申請、授權的數量、質量和增幅作為各類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器、科技項目、科技特派員等認定與評價的必要條件和考核指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一經發現,由區科技創新局、區財政局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項目、追繳項目經費、3年內取消本辦法涉及的相關資助或獎勵申請資格和將相關責任人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不誠信黑名單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不低于”、“最高”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仲愷高新區專利申請費用資助及專利獎勵管理辦法》(惠仲委〔2013〕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