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嚴禁在畜禽禁養區內出租土地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活動的通知
惠仲委函〔2016〕160號
各鎮(街道):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惠府〔2013〕158號)和《關于修訂〈關于劃定仲愷高新區畜禽禁養區的通告〉的決定》(惠仲委〔2012〕9號)規定,仲愷高新區全區為畜禽禁養區,嚴禁在轄區范圍內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活動。為嚴格執行畜禽禁養區養殖管理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嚴禁村組、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土地出租給他人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活動。
2. 凡是與養殖戶簽訂養殖用地租賃協議合同且合約即將期滿的,各鎮(街道)必須督促村組按時終止合同,不得續約。
3. 土地租賃時間較長的,各鎮(街道)必須督促村組、村民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履行監管責任,督促養殖戶落實動物防疫、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4. 本通知下發后,仍將土地出租給他人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活動的,各鎮(街道)須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較大影響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5. 本《通知》下發至各村(居)委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