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一圖讀懂《仲愷高新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仲委辦函〔2020〕44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宣教文衛辦、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0年6月30日
仲愷高新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
為規范我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使用,建立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9〕124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辦函〔2019〕11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全國教育大會安排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長效治理”的原則,聚焦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治理,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實辦好學前教育,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務
(一)嚴格依標規劃幼兒園。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5〕21號)等規定,科學合理規劃配建幼兒園。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
對已建成的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已規劃配套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租賃等方式予以解決。區宣教文衛辦負責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需配套幼兒園學位及建設規模需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項目進行研究論證,對確實可進行調整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其他部門按自身職能協調配合。(區宣教文衛辦、區科技創新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對正在建設(含已批復尚未開工)的城鎮小區達到規定配建標準但未規劃幼兒園或雖有規劃但規劃不足的,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抓緊查找原因,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制定補救措施,依法調整規劃,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依標配建幼兒園。(區宣教文衛辦、區科技創新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對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零星住宅小區幼兒園短缺的區域,要結合學前教育整體規劃布局,在周邊區域統籌安排規模適當、功能齊備、符合要求的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滿足適齡兒童入學需求。(區宣教文衛辦負責)
(二)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嚴格遵循《幼兒園建設標準》《幼兒園、托兒所建筑設計規范》等標準配建幼兒園。配套幼兒園應與城鎮小區同步進行建設,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項目中開發建設并滿足使用條件。
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者未列為首期建設的,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要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成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建設;對縮建、少建或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區國土資源分局要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要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驗收,幼兒園未按標準建設或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區宣教文衛辦、區科技創新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三)確保配套幼兒園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區宣教文衛辦。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配套幼兒園,原則上應于2020年6月前移交。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并已簽訂移交協議的配套幼兒園應按協議移交;未簽訂移交協議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粵教基〔2015〕21號文發布之日)為節點分類施策:該日之前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回收,如確定不回收的,應通過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提供財政補助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逐步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該日之后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應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應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發商違規將未回收小區配套幼兒園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或閑置不用、挪作他用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牽頭,會同區宣教文衛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產權歸屬開發商、個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收回及補償辦法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處理。區國土資源分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配套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開發商拒不移交的,相關項目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并按規定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區宣教文衛辦、區科技創新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四)確保配套幼兒園規范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區宣教文衛辦后,應當由區宣教文衛辦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學前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應優先辦成公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區宣教文衛辦和區國土資源分局要按照國家、省、市對公辦幼兒園的建設規劃和要求,依標準配置并結合實際不斷優化辦學資源;區黨群辦負責按程序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區宣教文衛辦要會同區黨群辦按規定做好教職員配備管理工作;區財政局負責保障公辦幼兒園的開辦經費和生均公用經費。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對符合條件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以及沒有進行法人登記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區宣教文衛辦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區社會事務局依法及時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要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區黨群辦、區宣教文衛辦、區科技創新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社會事務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由區宣教文衛辦會同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臺賬。
(二)全面整改。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結合轄區實際,綜合考慮歷史原因,認真制訂有針對性、有效合法、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原則,逐一對臺賬中登記的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學位供給不到位、建設不到位、縮建、少建、移交不到位、閑置不用、辦學不合規等情況進行全面整改。
1. 對學位供給不到位的。對已規劃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居住區實際需要的,通過依法調整規劃,進行補建、改建、新建幼兒園的,原則上于2019年底前完成建設規劃,2020年底前完成竣工驗收,全力保障學位供給。(區宣教文衛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2. 對建設不到位的。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者未列為首期建設的,原則上于2020年6月前,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約談開發企業,責成其于2020年9月前按標準完成配套建設。(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3. 對縮建、少建的。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縮建或少建的,2020年6月前,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約談開發企業,責成其于2020年9月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4. 對移交不到位的。對配套幼兒園建成后未及時移交區宣教文衛辦的,或開發企業違規出租、出售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的,分以下幾類整改。
(1)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配套幼兒園,應于2020年6月前移交辦成公辦幼兒園,由區黨群辦統籌做好公辦幼兒園的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區財政局解決公辦幼兒園開辦經費問題。(區黨群辦、區宣教文衛辦、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2)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配套幼兒園,按掛牌土地出讓協議約定移交,將該小區配套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未簽訂移交協議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粵教基〔2015〕21號文發布之日)為節點:該日之前規劃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已經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的,由區科技創新局、區房產管理中心聯合協調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按普通居民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或提供財政補助降低辦園成本,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約談開發商降低租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由區宣教文衛辦批準擴大辦學規模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逐步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該日之后規劃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移交政府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小區配套幼兒園完成現有租賃合同期之后,必須辦成普惠性民辦園。(區宣教文衛辦、區科技創新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房產管理中心負責)
(3)具有獨立產權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如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土地是由房地產開發商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沒有享有任何政府土地優惠政策的,或是小區當時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開發商為帶動樓盤銷售,在規劃報批后主動投資建設的幼兒園,或按照商品房出售給幼兒園舉辦者的小區幼兒園。此類幼兒園,在尊重產權人的情況下,建議辦成普惠性民辦園。(區宣教文衛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4)產權出讓的小區配套幼兒園。開發商已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出讓給個人(企業)舉辦幼兒園的,2015年12月31日之前規劃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出讓給個人(企業)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的,如不收回,應逐步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2015年12月31日之后規劃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區管委會責令開發商收回辦成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的,開發商退還投資辦學者已繳付的房屋使用權轉讓金,與投資方達成協議,給予相應公平合理的補償。(區宣教文衛辦、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5)租賃期內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對于已與開發商簽訂租賃合同,且仍在租賃合同期內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在房地產開發商將幼兒園物業上交后,應對該幼兒園減免租金,支持原投資辦學者將幼兒園辦成普惠性幼兒園。(區宣教文衛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5. 對閑置不用的。對配套幼兒園建成后應該移交、但未及時移交的幼兒園,由區國土資源分局限期交付區宣教文衛辦并辦理移交手續;對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收回后由區黨群辦統籌做好公辦幼兒園的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區財政局統籌解決公辦幼兒園的開辦經費問題。(區黨群辦、區宣教文衛辦、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6. 對辦學不合規的。對沒有依規辦成普惠性幼兒園的,區宣教文衛辦應當按規定辦成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三)監督評估。加強排查、整改等環節的督導、監督和評估,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進行通報。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仲愷高新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區治理工作小組”),由區委常委、宣教文衛辦主任程矛任組長,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高綠化、區國土資源分局局長彭亮任副組長,區黨群辦和區科技創新局、區社會事務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區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宣教文衛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照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大治理工作推動力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以及居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土地出讓、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具體主管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專項督查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區宣教文衛辦要參與居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主動了解每個居住區配套幼兒園配建情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嚴格依據標準審核把關,切實把移交的幼兒園辦好。在專項治理中,需要其他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有關事宜,要加強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盡快辦理。
(三)加大監管力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工作方案,暢通群眾反映意見的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對在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沒有依規依標配建并移交,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不足或配套建設幼兒園資源流失的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對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瞞報漏報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區管委會將組織相關部門適時進行專項督導,并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重點抽查。積極借鑒有益經驗,及時總結治理情況,完善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措施,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