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
《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7〕27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水平,確保現場指揮統一、有序、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粵府辦〔2014〕1號)、《惠州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惠府辦〔2016〕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地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我區協助處置,由區管委會統一部署;屬我區職權范圍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現場指揮官是指在突發事件現場負責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的最高指揮人員。
第四條 現場指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突發事件發生前后,事發地園區、鎮(街道)或者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中的應急響應啟動現場指揮官機制。未有相關應急預案的,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官。
(二)統一指揮,多方聯動。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全權負責指揮現場應急處置。處置力量及有關單位負責人、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官指揮。
(三)協同配合,科學處置。事發地園區、鎮(街道)或者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全力協調解決現場指揮官現場應急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全力支持現場指揮官做好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現場指揮官應急決策和專家決策相結合的現場應急指揮機制,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作用。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現場指揮官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現場指揮官職權與職責
第六條 現場指揮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二)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力量;
(三)統籌調配現場應急救援物資(包括應急裝備、設備等);
(四)協調有關單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五)協調增派處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資;
(六)提請區領導批準同意依法實施應急征用;
(七)提請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現場指揮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行使指揮權;
(二)嚴格執行區委、區管委會處置決策,全力維護公眾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
(三)及時、如實向區委、區管委會或者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處置情況,通報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四)動態聽取專家意見,優化現場處置方案;
(五)參與審定授權對外發布的信息,根據授權舉辦新聞發布會;
(六)提出完善現場處置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現場處置總結評估;
(七)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 現場指揮官培訓與指定
第八條 現場指揮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良好的心理素質;
(三)對國家、人民和事業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
(四)較強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能力;
(五)根據事態發展趨勢的預測、判斷和把握,快速作出相應決策。
第九條 各園區、各鎮(街道)和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現場指揮官的培訓,定期組織開展各類別、各類型應急演練,提高現場指揮官現場應急指揮水平。
第十條 現場指揮部設現場指揮官1名。根據有關應急預案或者實際需要設現場副指揮官若干名,協助現場指揮官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區級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規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擔任相應級別、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現場指揮官、現場副指揮官。因故無法擔任的,區管委會另行指定同級別的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官、現場副指揮官。各園區、各鎮(街道)現場指揮官的指定,參照區級執行。
第十二條 軍地協同應對突發事件的,事發地園區、各鎮(街道)或者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有關應急預案指定現場指揮官,參與應急處置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各確定1名現場副指揮官。
第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尚未指定現場指揮官的,最先帶領處置力量到達事發地的有關單位負責人臨時履行現場指揮官職責。
第十四條 現場指揮官處置不力或者嚴重失誤的,園區、鎮(街道)或者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撤換。
現場指揮官、現場副指揮官因故需要更換的,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園區、鎮(街道)或者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以及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指定新的現場指揮官、現場副指揮官,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確定現場指揮官、現場副指揮官的單位決定終止行使現場指揮權。
第四章 評估與獎懲
第十六條 各園區、各鎮(街道)或者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對現場指揮官現場處置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不斷完善相關制度。
第十七條 現場指揮官積極履職,決策科學,指揮有力,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負責指定的單位可以予以表彰。
第十八條 現場指揮官弄虛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事發地園區、各鎮(街道)或者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未能及時協調解決現場指揮官提請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的,或者違規干預現場指揮官正常指揮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現場指揮官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關應急處置措施,導致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