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5—002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5〕11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4〕20號)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公用事業辦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5年4月7日
仲愷高新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府〔2013〕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仲愷高新區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標準由運營單位根據運營成本,提出收費申請報物價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七條 相關部門職責。
(一)區環衛部門負責全區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園區、鎮(街道)環衛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區物價、財政、住建、農村工作、國土、環保、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居委會及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當地環衛部門做好轄區和住宅小區內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場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應當在項目開工15日前向屬地環衛部門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經核準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并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后方可排放。
申請辦理排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準運、排放、受納)申請表;
(二)書面申請書;
(三)單位資質和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城市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
(五)受納點的有關證件(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及有關證明材料)。
屬地環衛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雙方簽訂《仲愷高新區建筑施工單位環境衛生責任書》,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并根據承運車輛數量配發許可文件副本;不予以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場地內進行回填利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15日前將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屬地環衛部門備案。
施工場地不能完全消納本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
第十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不滿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具體以拆遷挖掘、修繕施工預算和圖紙資料為計算依據。
第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或者發生自然災害,危及公共安全,進行緊急搶險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但險情消除或者減緩后需要繼續進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應當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屬地環衛部門申請核發《仲愷高新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自有運輸車輛的最低數量要求為1輛;
(四)運輸車輛必須安裝有全密閉運輸裝置;
(五)運輸車輛取得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屬地環衛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應當將《仲愷高新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頒發給運輸企業,同時將運輸企業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予以登記,并配發建筑垃圾運輸證。
屬地環衛部門應當將取得《仲愷高新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的運輸企業及登記的車輛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區環衛部門核準的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清運。
建設、施工單位可以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自有車輛運輸本單位建設或施工的工程項目的建筑垃圾,但不得承運其他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承運其他工程項目建筑垃圾,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施工單位使用自有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當在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時申明,由屬地環衛部門對擬用于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進行登記、配發運輸證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居民裝修裝飾房屋、門店所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可以不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但應當先實行袋裝并委托經環衛部門核準從事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有償清運。
第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審核登記的車輛運輸;
(二)車輛駛離施工場地應當實行密閉運輸,不得遺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傾倒建筑垃圾;
(四)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副本、建筑垃圾運輸證;
(五)貨運車輛道路通行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應當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區管委會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農用地、林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中不影響規劃利用、不影響防洪排澇和不會引發地質災害的低洼地、自然沖溝、山坑、山溝等可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向區環衛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消納場地具有合法使用權;
(二)取得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
(三)配備排水、消防等設施;
(四)硬化場地出入口道路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
(五)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對廢棄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并配備分類處置設施;
(六)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安裝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區環衛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可能影響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洪泄洪的,區環衛部門在核準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前,應當征求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管理:
(一)公示場內布局圖、進場路線圖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對入場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推平、輾壓;
(三)在運輸車輛駛出消納場所前,應當沖洗車體,凈車出場;保持進出消納場所的道路整潔、暢通;
(四)嚴格按照方案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處置和對廢棄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
(五)保持場內環境整潔,無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六)如實登記建筑垃圾受納情況,并定期向屬地環衛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時,其設立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報區環衛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險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
第二十二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確保施工場地干凈、整潔,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環境。
第二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區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在6個月內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處罰的,屬地環衛部門應收回配發給該車的建筑垃圾運輸證,一年內不予重新辦理。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建設、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地環衛部門應撤銷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或者建設、施工單位自有車輛建筑垃圾運輸證,一年內不予重新辦理:
(一)隨意拋撒建筑垃圾、不在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經區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仍不予以清理的;
(二)因所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在6個月內共受到10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 屬地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考核制度,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建設、施工單位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延續建筑垃圾運輸許可有效期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將建筑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不良信息記入建筑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二十八條 屬地環衛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
(二)對建筑垃圾處置相關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仲愷高新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仲委辦〔2010〕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