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4—014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4〕39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惠仲常務紀〔2014〕17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4年12月10日
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和審批主體劃分為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等五大類。
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區管委會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區管委會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區直及駐仲愷各相關單位牽頭制訂,經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并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區直及駐仲愷各相關單位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本單位職責,為應對本單位(系統、行業)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單位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區直及駐仲愷各相關單位制定。
地方應急預案是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本地區實際,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各園區、各鎮(街道)負責制定。
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區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村(居)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
第七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區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區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地方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園區、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第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明確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并結合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和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方案。
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內容。
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方案要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或牽頭編制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應急預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培訓和宣傳教育、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系統)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全區范圍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三條 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并報送審批。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以區管委會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區管委會審批,必要時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或有關專題會議審議,以區管委會辦公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由區管委會辦公室轉發。
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預案報區管委會備案。其中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要按照上級主管單位的要求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應急演練。
區內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醫院、學校、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第十九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分析總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在應急演練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區應急辦備案。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研究修訂一次;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每兩年至少研究修訂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或牽頭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或牽頭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組織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干部培訓和日常工作范疇。
第二十六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預案編制或牽頭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七條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應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地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