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通報批評及失信記分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6號
當事人:廣東鉅誠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5383YP1Q
住所(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中山四路12號中國農業銀行6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9月29日對你公司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2年3月21日,我分局受理了惠州市浚灃工藝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惠州市浚灃工藝品有限公司裝飾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該報告表由你公司編制,審查過程中我分局發現該報告表存在如下問題:1、報告缺少噴涂線的噴漆室個數/尺寸、自動噴漆線節拍、掛件數量、噴漆時間、供氣方式、工件噴漆面積、附著率、漆膜厚度等參數的描述,未給出漆料用量核算。未明確項目注塑過程中是否需使用脫膜劑、增塑劑、增光劑等物料;2、報告未說明惠州仲愷高新區浚灃工藝品廠與本項目建設單位惠州市浚灃工藝品有限公司的關系,需核實項目建設性質。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較大質量問題。
以上事實有環境監察大隊提供的2022年9月29日調查詢問筆錄、10月10日現場檢查筆錄,你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環評服務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2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2〕40號),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提交了《陳述申辯書》,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浚豐項目系2022年3月份申報,申報后取得仲愷分局審核意見,而處罰依據的“應為擴建項目及噴漆工藝細節的遺漏”,均為審核意見中的內容,以環評文件的初次審核意見作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明顯不妥;2、浚豐項目因擴建與新建的不同見解,多次與仲愷分局相關管理人員交流溝通,現已確認為新建項目,并且該項目的環評工作目前已經停止、取消,不再進行:3、依據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工程分析應包括主要工藝、主要生產設施,浚豐項目主體在注塑已編制報告表,噴漆部分為豁免環評且經備案的已建內容,浚豐項目報告第四章節噴漆工序廢氣分析部分寫明了噴漆房面積、附著率,并未遺漏噴漆工序,而噴漆線節拍、掛件數量、噴漆時間等只是細節,是否需要明確專家的見解也因人而異,意見中的脫模劑、增塑劑、增光劑等在生產過程中并不使用;4、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予以處罰,但浚豐項目是編制及評審過程,還沒有形成最終文件。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公司與編制主持人今年來已在仲愷分局審批約10個項目,說明項目的環評文件質量較為穩定可靠。
根據案件材料及你公司提交的材料,經我局案審會討論: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該項目報告表已在全國環境信用平臺進行申報,且我分局已受理了該項目報告表,符合全過程監管的規定。2、項目報告表缺少噴涂線噴漆室規格、參數、作業時間、噴涂面積、附著率、漆膜厚度等重要數據,未核算出油漆用量,導致污染物核算結果不可信。3、綜上所述,不予以采納你公司提出的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第七條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報批評并失信記分5分。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9日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2號
當事人:惠州市泰智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華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55XTA979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村白云山羅群凼田地塊高益公司廠房D棟4樓A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9月1日對你公司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公司主要從事塑膠制品表面噴涂加工,總投資10萬元,主要生產工藝:來料(外來塑膠制品)→除塵→噴油→烘烤→部分絲印→包裝出貨;主要生產設備:噴淋柜1臺、烘干線1條、立式烤箱2臺、絲印機2臺、移印機1臺、空壓機1臺。現場檢查時未生產,存有原料和成品,噴油柜有水噴淋,烘烤設備未配套建有廢氣處理設施,經調查詢問,你公司于2021年4月開始建設并投入生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你公司建設項目屬于第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中53項“塑料制品業293”類別,年用溶劑型涂料(含稀釋劑)10噸以下,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2年9月1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電費單復印件,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2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2〕36號),你公司于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因法律法規學習不夠,生產規模小,誤以為可以自主申報辦理環評;2、因疫情影響嚴重,經營困難,目前已變賣設備,不再經營,希望能從輕處罰。
根據案件材料及你公司提交的材料,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公司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1.1和1.8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處以壹仟貳佰柒拾伍元罰款;
2、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使用,處以貳拾壹萬元罰款;
共計處以貳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211275.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9日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4號
當事人:惠州市德怡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清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5631983T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瀝林鎮英光村委會楊屋瑛新湖路2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9月21日對你公司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公司主要從事塑料餐具生產,總投資100萬元,主要生產工藝:原料→攪料→擠料→打杯、注塑成型→包裝出貨;主要生產設備:吹膜機10臺、注塑成型機14臺、破碎機4臺。現場檢查時有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經風扇直排外環境,經調查詢問,你公司于2022年2月開始施工,同年5月安裝設備后投入生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你公司建設項目屬于第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中53項“塑料制品業293”類別,年用溶劑型涂料(含稀釋劑)10噸以下,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2年9月21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電費單復印件,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2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2〕35號),你公司于11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書》及相關附件,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積極配合執法,并承諾在未完善環保相關手續及污染防治措施運行前不進行生產經營;2、因疫情影響嚴重,經營困難;3、已于11月8日在《惠州日報》登報道歉:4、已于11月10日提交報告表至業務窗口受理,現已經停產整改,希望減低處罰額度。
根據案件材料及你公司提交的材料,經我局案審會討論,鑒于在惠州日報登報道歉,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1.1和1.8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處以壹萬元罰款;
2、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使用,處以貳拾萬元罰款;
共計處以貳拾壹萬元(21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9日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5號
當事人:惠州市鴻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5P2D481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辦事處曙光大道大欣集團內一區四號廠房2樓202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9月23日對你公司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公司主要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塑料產品生產,總投資50萬元,于2021年3月取得環評批復,建有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檢查時你公司有生產,但樓頂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運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以上事實有2022年9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9月23日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你公司提供環評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書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2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2〕38號),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書》及相關附件,提出以下意見:1、因疫情影響嚴重,經營困難;2、已于11月11日在《南方都市報》登報道歉;3、已提交整改報告,積極配合整改,希望減低處罰金額。
根據案件材料及你公司提交的材料,經我局案審會討論,鑒于你公司主動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并受疫情影響嚴重,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14裁量標準的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處以叁萬伍仟元(35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層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9日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3號
當事人:惠州市聯意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聶稚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1Y81M0W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僑工業基地濤盛工業園二期E棟廠房一、四、五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9月26日對你公司建設項目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新增一套噴粉烘烤設備和一套前處理清洗槽(共有8個清洗槽,每個清洗槽規模2.4m*0.8m*0.85m),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公司主要從事鋁制攝像頭外殼配件的生產。新增項目共投資約50萬元,主要用于五金件和塑膠件加工,主要生產工序流程:五金件(塑膠件)清洗→噴粉→成品→出貨。輔料:噴粉主要使用阿克蘇(粉末)。清洗槽主要添加三價鉻和脫脂劑,用于清洗產品金屬表面的附著物,清洗廢水不外排。現場檢查時五樓生產車間未生產,你公司于2021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屬于第二十一、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24中41項“工藝美術及禮儀制造243”類別,年用溶劑型涂料(含稀釋劑)10噸以下,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參照立案表規劃科意見,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2年9月26日現場檢查筆錄、9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你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排污許可證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2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2〕33 號),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積極配合執法,在發現問題后立即拆除前處理車間并將危廢交由有資質的公司處置;2、前處理車間建好后因疫情等原因基本處于閑置狀態,從今年4月開始偶爾使用,環境污染及危害后果較小;3、已于12月10日在《惠州日報》登報道歉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4、因疫情影響嚴重,經營困難;希望從輕處罰。
根據案件材料及你公司提交的材料,經我局案審會討論,鑒于你公司主動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并受疫情影響嚴重,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1.1和1.8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新增一套噴粉烘烤設備和一套前處理清洗槽,處以伍仟(5000.00)元罰款。
2.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使用:處以貳拾萬(200000.00)元罰款。
3.共計處以貳拾萬伍仟(205000.00)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層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9日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通報批評及失信記分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7號
當事人:藺曉郁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管理號:2016035130352014130119000823
工作單位:廣東鉅誠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9月29日對你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2年3月21日,我分局受理了惠州市浚灃工藝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惠州市浚灃工藝品有限公司裝飾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該報告表由你主持編制,審查過程中我分局發現該報告表存在如下問題:1、報告缺少噴涂線的噴漆室個數/尺寸、自動噴漆線節拍、掛件數量、噴漆時間、供氣方式、工件噴漆面積、附著率、漆膜厚度等參數的描述,未給出漆料用量核算。未明確項目注塑過程中是否需使用脫膜劑、增塑劑、增光劑等物料;2、報告未說明惠州仲愷高新區浚灃工藝品廠與本項目建設單位惠州市浚灃工藝品有限公司的關系,需核實項目建設性質。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較大質量問題。
以上事實有環境監察大隊提供的2022年9月29日調查詢問筆錄、10月10日現場檢查筆錄,廣東鉅誠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環評服務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2年11月26日向你送達了《通報批評及失信記分事先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2〕41號),你于2022年12月2日提交了《陳述申辯書》,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浚豐項目系2022年3月份申報,申報后取得仲愷分局審核意見,而處罰依據的“應為擴建項目及噴漆工藝細節的遺漏”,均為審核意見中的內容,以環評文件的初次審核意見作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明顯不妥;2、浚豐項目因擴建與新建的不同見解,多次與仲愷分局相關管理人員交流溝通,現已確認為新建項目,并且該項目的環評工作目前已經停止、取消,不再進行:3、依據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工程分析應包括主要工藝、主要生產設施,浚豐項目主體在注塑已編制報告表,噴漆部分為豁免環評且經備案的已建內容,浚豐項目報告第四章節噴漆工序廢氣分析部分寫明了噴漆房面積、附著率,并未遺漏噴漆工序,而噴漆線節拍、掛件數量、噴漆時間等只是細節,是否需要明確專家的見解也因人而異,意見中的脫模劑、增塑劑、增光劑等在生產過程中并不使用;4、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予以處罰,但浚豐項目是編制及評審過程,還沒有形成最終文件。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公司與編制主持人今年來已在仲愷分局審批約10個項目,說明項目的環評文件質量較為穩定可靠。
根據案件材料及你提交的材料,經我局案審會討論: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該項目報告表已在全國環境信用平臺進行申報,且我分局已受理了該項目報告表,符合全過程監管的規定。2、項目報告表缺少噴涂線噴漆室規格、參數、作業時間、噴涂面積、附著率、漆膜厚度等重要數據,未核算出油漆用量,導致污染物核算結果不可信。3、綜上所述,不予以采納你提出的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第七條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報批評并失信記分5分。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9日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1號
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非凡達服裝配件加工廠
經營者:胡再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3MA56MX5H2W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陳江村白云山羅群凼田廠房D棟四樓B區
本單位于2022年9月1日對你加工廠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加工廠主要從事服裝絲印加工,總投資5萬元,主要生產工藝:來料(服裝)→曬版→絲印→包裝出貨;主要生產設備:曬版機1臺、拉網臺1張。工作臺4張、防爆柜2個、空壓機1臺、300升水槽1個。現場檢查時未生產,存有使過用原料和網板,未配套建有污染防治設施,經調查詢問,你加工廠于2020年8月開始建設并投入生產,原料主要為油墨,年用量約300KG。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你加工廠建設項目屬于第十五、紡織服裝、服飾業18中29項“服飾制造183”類別,有噴墨印花或數碼印花的,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你加工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2年9月1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電費單復印件,你加工廠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2年11月12日向你加工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2〕37號)經執法人員復查,復查時你廠已拆除設備,現場無人,廠房空置。根據現場檢查情況,你加工廠經發現違法行為后主動關閉,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案件材料及你加工廠的整改情況,經我局案審會討論,鑒于復查時你廠已拆除設備,現場無人,廠房空置,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1.8裁量標準的規定,責令你廠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使用:處以貳拾壹萬元(21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廠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加工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