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10號
當事人:惠州和承機械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永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124HT4K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僑鎮聯發大道南面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12月5日對你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公司主要從事鋁模具的生產加工。主要生產設備有:電熔爐1臺、數控機2臺、空壓機1臺。主要生產工藝:原料|(鋁錠)→熔鋁→鑄造→數控加工→組裝→成品出貨。你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熔鋁廢氣經統一收集管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裝置后高空排放。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生產車間有生產,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經對法定代表人調查詢問,因員工管理疏忽導致,持續時間為兩小時三十分鐘。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未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2年12月5日現場檢查筆錄、2022年12月6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你公司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環評批復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車間平面圖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2月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2號),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擬處以10萬元;你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有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5.1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對你公司處以壹拾萬(100000.00)元罰款,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5.1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壹拾萬元(100000.00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27日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9號
當事人:廣東億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登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5PM4F59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55號區廠房1第一層2車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11月28日對你公司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公司主要從事硅橡膠制品加工。項目共投資約100萬元,主要生產設備:模壓機3組(共六臺)、煉膠機2臺、切料機2臺;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來料-混料-模壓-拆邊-出貨。檢查時該公司車間有生產,模壓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機廢氣,未建有相關環保處理設施,有機廢氣經排風扇直排外環境。你公司于2021年1月租用現廠房,同年3月建設完畢,4月投入生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第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你公司建設項目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2年11月28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你公司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和送貨單據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1號),你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提交了《有機廢氣治理方案》及2023年1月11日在《惠州日報》登報道歉。由于你公司提交材料的時間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定,經我局案審會討論,鑒于你企業登報道歉為2023年1月11日,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從輕30%罰款,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1.1和1.8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叁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311850.00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