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13號
當事人:惠州市新俊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寧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WYC319U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辦東江村工業園東江村委廠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對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
本單位于2023年1月8日對你公司新增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3年1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復查,現場檢查時生產車間正常運行,廢氣廢水收集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新增配套的水槽已按實際生產工藝完成整改,現有脫脂槽、水洗槽、陽極槽等共1013個,通過核實《排污許可證》上的水槽數量,新增了671個槽,與審批內容不符。經詢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證實新增的671個槽于2022年6月底購買,2022年12月中下旬開始使用,二手購置約10萬元人民幣,并無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即投入生產。你公司新增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系報告書類,且已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3年1月9日現場檢查筆錄、2023年1月9日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你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總平面圖、電費單復印件、水費單復印件、整改報告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2月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5號),你公司分別于3月16日、3月28日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提出了:1、3-2車間和3車間停止生產,3-2車間自行斷電貼封條,2、超出許可的671個水槽已閑置停用,3、超出許可的18臺噴砂機已拆除,4、在惠州日報登報道歉,5、希望能從輕處罰。
根據你公司提交的材料及3月24日現場復核情況,經我局案審會討論,鑒于你公司擴建設備主動停止生產,并在惠州日報登報道歉,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從輕40%罰款,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1.8裁量標準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貳拾壹萬元(21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5日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12號
當事人:惠州仲愷高新區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葉偉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1300456694346N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曙光路一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2年12月5日對你院廢水總排放口水樣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2年11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你院污水處理設施有運行,排放口有水外排。我局委托華品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你院廢水總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根據2022年11月22日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P-E22090200642)顯示你院廢水總排口所測項目張糞大腸菌群5.4×10?MPN/L,超過《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表2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預處理標準限值9.8倍。
你院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2年11月16日現場檢查筆錄、2022年12月5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你院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排污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院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6號),你院于3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辯材料,提出了:1、得知廢水超標后立即開會自查并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結果達標;2、積極配合我局的執法工作,實時關注相關環保政策;3、自2020年7月以來,我局多次抽檢以及自行委托均未出現超標,希望能免于處罰或從輕處罰。
根據你院提交的材料,經我局案審會討論,鑒于你院主動消除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非惡意違法并主動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且未對環境影響較小,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從輕30%罰款,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7.1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責令你院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壹拾伍萬肆仟元(154000.00)罰款(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1個0%、排污情況:排放B類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區域:一般區域0%、廢物日排放量:50噸以下0%、超標情況:超標8倍以上20倍以下1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1次0%,共計22%。處: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計算罰款為22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院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院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