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26號
惠州市昌泰皮草服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73071468E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曾憲強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湖鎮三和工業區
2024年5月10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涉嫌超過水污染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經查,你單位主要從事皮草、毛皮服裝加工,主要工藝流程:原皮→浸水→ 浸酸→削勻→鞣制→染色→漂洗→滾桶→干洗→燙毛→縫制→后整→包裝出貨,領取了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1300773071468E001V)。
2024年4月29日,我分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你單位車間有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有運行,總排放口有水外排,現場委托惠州市水質檢測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公司總排放口排放廢水采取水樣檢測。根據惠州市水質檢測綜合服務有限公司2024年5月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HSZ/S240429018)結果顯示:你公司化學需氧量為73mg/L、生化需氧量(BOD5)18.4mg/L、氨氮(以N計)9.59mg/L、總磷(以P計)0.01mg/L、總氮(以N計)28.5mg/L、硫化物 0.01mg/L、氯離子(氯化物)6400mg/L、動植物油0.06mg/L;依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30486-2013)的限值進行評價,氯離子(氯化物)超標0.6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2024年4月29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5月10日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復印件、采樣記錄相關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 2024年5月1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按日計罰專用文書)(NO:0000010),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4〕20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
你單位于2024年6月6日提交了《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愿意主動在媒體上登報道歉;2、已提交整改報告,積極配合整改,6月4日復測已達標(報告編號:HSZ/S 2024053001),希望減低處罰額度。
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單位于2024年6月4日經執法復測達標,在限期內改正,于2024年6月12日在惠州新聞網登報道歉,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含有電鍍、漂染、造紙、洗水、制革、濕式印花、電氧化(電解陽極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發黑、蝕刻(含線路板蝕刻)、鈍化、電泳污染等其中一種或以上工序的,或在惠州市重點排污企業名錄內的,當事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30%降低處罰(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7.1裁量標準及《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超過水污染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拾萬元(100000.00)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戶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謝夢玲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