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舉報受理范圍
一、越權定價批費的;
二、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法定的價格措施、緊急措施的;
三、收購農產品抬級抬價、壓級壓價、不執行保護價的;
四、違反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的;
五、屬價格壟斷、價格傾銷、價格歧視、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牟取暴利以及漲價、降價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六、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以及涉農收費公示有關規定的;
七、不執行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和限價的;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
九、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被舉報人的;
(三)、超過《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時限的;
(四)、已經向行政機關申請復查,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