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 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 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 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 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號)等有關規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 房的意見》(建保〔2019〕55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 的規劃建設、分配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 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 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 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異地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是指符 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 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含 60%)的家庭或個人 (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低保、分散特困供養、低保邊緣家庭和支 出型困難家庭人員除外)。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住房 保障工作。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公租房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請、審核、輪候、 退出等 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保險)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 人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核查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公租房建設項目用地保障、公租房申請人 和共同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等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根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供的申請人和共同 申請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等個人信息, 以及享 受公租房保障的標準和條件,查詢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申報個人 所得稅數據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并將查詢結果反饋住房 保障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統計、 政務和數據、城管執 法、住房公積金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公租房保障 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 關部門和機構,做好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鎮居民 住房狀況調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公租房需求,組織編制 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明確公租房保障的目標任務、總體要求、 建設和供應規模、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 內容,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公租房保障的資金 安排、建設用地安排、項目建設用地選址、供應規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住房保障年度 計劃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公租房具體需求。市、縣(區) 自然資 源部門在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對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 計劃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應遵循集約高效利用原則,土地供應 后,應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合同約定動工建設,避免土地閑置,且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公租房保障需求 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公租房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 預算。
公租房保障資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籌集:
?。ㄒ唬┲醒搿⑹“才诺膶m椦a助資金;
?。ǘ┊數刎斦甓阮A算安排資金;
?。ㄈ┨崛≠J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 收益余額;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 10%以上的資金;
?。ㄎ澹┩ㄟ^創新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和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按照國家規定發行的企業專項債券;
?。ò耍┥鐣栀浀馁Y金;
?。ň牛┛梢约{入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公租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政 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 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 以及公租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九條 公租房來源包括:
?。ㄒ唬┱顿Y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收回、回購、沒 收的住房;
?。ǘ┰谛陆ㄉ唐纷》宽椖?、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按一定 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規劃住宅建筑總面積的 10%)配建的住房;
?。ㄈC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的 住房;
?。ㄋ模﹩挝蛔曰I建設的住房;
?。ㄎ澹┊a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或其他合法渠道獲取的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 的住房。
第十條 政府鼓勵用人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公租房建 設、運營和管理。
結合產業園區建設,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及其原有建筑物 或附屬設施,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生產區與居住 區分離原則,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 施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公租房。
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 提下,經依法批準,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 或受讓土地投資建設公租房。
第十一條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以滿足基本居住為原則,單套建筑面積控 制在 60 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和部門門戶網 站向社會公告擬建設的公租房項目的選址地點、規劃設計方案和 配套設施,并征求公眾意見。
公租房項目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住 房建設標準以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和環保等標準,并按照 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 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公租房建設、經營管理單位將項目相關材料報送 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公租房建設籌集、經營管理所涉及的 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增值稅、個 人所得稅等,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 性收費,繼續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房屋維修養護費用 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整體 轉讓,但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 途不得改變。
第十五條 申請公租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應當確定一名成 年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 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原因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可 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公租房的,應年滿 18 周歲, 本人為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租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應符合下列情 形和條件:
?。ㄒ唬┰诒究h(區) 城鎮生活和居住,且申請人戶籍在本縣(區)城鎮的, 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 積低于 15 平方米;
3.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
4 .在本縣(區)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經 濟適用房。
?。ǘ┰诒究h(區)城鎮工作生活,但戶籍未在本縣(區) 城鎮的, 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持有本縣(區)城鎮居住證(本市戶籍除外);
3 .在本縣(區)城鎮工作,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 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含) 以上但未簽勞動合同的;
4. 用工單位為申請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 12 個月(含)以 上;
5 .在本縣(區) 無自有產權住房;
6.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
7 .在本縣(區)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經 濟適用房。
第十七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申請條件、輪候規 則及租金標準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制定。單位建設、產業園集中配套建設的公租房,籌建單位和 產業園內部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第十八條 公租房申請、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或者就業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 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就申請人申請材料 及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等狀況進行初審,提出是否符合公租房 保障條件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縣(區) 住房保障主管部 門登記造冊。
(三)審核??h(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報送 同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公積金、 稅務等相關部門(單位)實施并聯復審。相關部門應在收到材料 后 15 個工作日內向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供復審結果。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在 20 個 工作日內完成公租房申請資格審核。
?。ㄋ模┕?。審核結果由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辦公場所并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 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20 日。公示期內,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 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進行核實, 并公布核實結果。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 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五)公告??h(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登記為公租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公租房輪候登 記冊。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分組, 公開搖號和排序,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當 地政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 3 年,最長不超過 5 年。
第二十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 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 申請人應當主動向縣(區) 住房保障主 管部門申報。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對已輪候到位的申請人,輪候時間超過 1 年的,縣(區)住 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申請 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公租房房源情 況組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進行選房;申請人放棄選擇的,則重新 輪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申請人選定具體住房的,應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并在 7 個 工作日內與縣(區)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 申 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公租房保障的權利。 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輪候具體優先順序如 下:
?。ㄒ唬艏诒究h(區)城鎮,且符合有關政策予以優先保 障的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 退役軍人、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養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消防救援人員、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計劃生育 特殊困難家庭、三孩家庭,以及政策要求其他應優先保障或急需 救助的對象);
?。ǘ┏擎傊械绕率杖胱》坷щy家庭或個人(上述第(一) 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戶籍在本縣(區)城鎮的居民(上述第(一)(二) 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戶籍未在本縣(區)城鎮的居民。
第二十三條 依法被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公租房 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政府應當優先給予公租房保障。
各地根據公租房需求以及房源供給情況,可在每年新增或騰 退的公租房房源中,優先或確定一定數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條 件的住房困難群眾以及環衛、公交等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用人單 位集中配租。
第二十四條 分配房型應與公租房分配對象家庭人口數(按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總人數予以確定;經認定的失獨家庭,按 照失獨前家庭人口數予以確定)、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相對應,原 則上:無自有產權住房的 1 人家庭或夫妻 2 人家庭分配單居室或 一室一廳;其他 2 人家庭分配兩室一廳;3 人家庭分配兩室一廳 或者兩室兩廳;4 人家庭分配兩室一廳、兩室兩廳或三室一廳;5 人(含)以上家庭分配三室一廳。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高 于 10 平方米、低于 15 平方米的 4 人(含)以上家庭分配單居室 或一室一廳。
兩室兩廳以上戶型房源,可根據供需情況優先面向三孩家庭 配租。
自愿認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數對應建筑面積標準住房的,低于 建筑面積標準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的房屋租金以單套建筑面積計算,租金 標準應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公租房保障 水平進行定價和適時調整。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組織第三方價格 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擬定本地區政府投資類公租房租金標準,報 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租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符合以下情形的 可申請由政府給予租金補助,租金補助建筑面積上限為 60 平方 米,超出面積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標準計算。租金采取“核減實收” 的方式按月收取,公租房保障對象應繳租金為政府按公租房房屋 全額租金扣減應發租金補助后的金額。
戶籍在本縣(區)城鎮的保障對象按下列規定給予租金補助:
?。ㄒ唬┏擎偩用竦捅艏彝ズ统擎偡稚⒐B特困人員享受公 租房房屋全額租金的 98%補助;
(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享受公 租房房屋全額租金的 90%補助;
?。ㄈ┏陨媳U蠈ο螅耆司芍涫杖氲陀谏夏甓瘸擎?nbsp;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含 45%)的家庭享受公租房房屋全額 租金的 70%補助;
?。ㄋ模┠耆司芍涫杖朐谏夏甓瘸擎偩用袢司芍涫杖?nbsp;45%(不含 45%)至 60%(含 60%)之間的家庭享受公租房房屋全額租金的 50%補助。
符合《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規定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人員身份重復時,按照最高標準進行保障。
第二十七條 符合規定標準的城鎮低保、特困、低保邊緣和 支出型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依申請公租房或租賃補貼應保盡 保;對正在輪候等待公租房配租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發放 租賃補貼,待實物配租后停止發放。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申請租賃補貼的審 核程序和補貼金額、補貼面積、補貼人數等標準以及計算公式參 照《惠州市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辦法》(惠府辦〔2022〕2 號)執行。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含 45%)的,租賃補 貼系數為 0.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 45%(不含 45%)至 60%(含 60%)之間的,租賃補貼系 數為 0.5。
第二十八條 租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符合以下情形 的,依申請可享受公租房應繳租金相應比例的租金核減。
對戶籍在本縣(區) 城鎮的保障對象(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 低保、分散特困供養、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除外)按 下列規定給予租金核減:
?。ㄒ唬σ?、二級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 核減 30%應繳租金;對非重度殘疾人(智力、精神殘疾除外),
核減 20%應繳租金;
?。ǘ斡H家庭(子女在 18 周歲以下或子女已滿 18 周歲 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核減 30%應繳租金;
?。ㄈχ夭』颊撸▍⒄沼嘘P重特大疾病規定的疾病范疇), 核減 20%應繳租金;
?。ㄋ模┌凑铡捌栈菁觾灤钡脑瓌t,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 在符合上述任意一項核減租金情形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核減 30%應繳租金。
對戶籍未在本縣(區)城鎮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核減 30%應繳租金。
第二十九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公租房調換:
?。ㄒ唬┓课莩霈F質量問題短時間內無法解決,嚴重影響居住 的;
(二) 因住房無電梯且樓層較高,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一至 二級肢體殘疾、行動不便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療等特殊情況的;
?。ㄋ模┰诜吭摧^為充裕的情況下,申請家庭人口發生變化需 要調換的。
擬調換或互換公租房的面積,應按照有關規定與申請家庭人 口數相匹配。申請家庭成功調換互換后, 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條 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但確有需要變更保障 方式領取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可在公租房租賃合同期滿 3 個月以 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公租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應當明確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房屋地址、面積、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補助方式、 支付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 制、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 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氣、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
合同簽訂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 30 日內將合同報縣(區)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 3 至 5 年。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 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屆滿前 3 個月申請續約,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 于 20 日。通過審核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不成立的, 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 主管部門應當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收回公租房。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 門采取不定期或定期抽查或普查方式核查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 的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對不再符 合保障條件的, 收回公租房,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公租房 保障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制度。市、縣(區) 住房保障主 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對象遵守公租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 章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儐柵c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ǘ┮婪z查住房使用情況;
?。ㄈ┎殚啞⒂涗洝椭票U蠈ο笈c公租房保障工作相關的 資料,了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ㄋ模`反公租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公租房保障 有關的資料。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 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 外。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租賃公租房的家庭或者個 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搬遷, 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 6 個月的 延長居住期限。因購房導致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延長 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 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對享受租金補助的租戶,取消補 助資格。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縣(區)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 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 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 2 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 和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劃、公租房項 目的實施、政策法規、申請指南、分配情況、退出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租 房保障信息系統,記載并公開公租房規劃、建設、審核、輪候等相關信息;記載并公示有關當事人違法、違約等不良行為, 同時 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上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應當與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省、市和本 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區) 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公租房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2 月 15 日施行,有效期 5 年。